罪犯洪健林,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本院于2024年8月26日作出(2024)粤0306刑初143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洪健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462000元。罪犯洪健林不服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1日作出(2024)粤03刑终18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以罪犯洪健林生活不能自理为由对其暂不收押,洪健林以其患有四肢多发性周围神经损害,多块肌肉未见自发电位,肌力差无法配合收集运动单位,双手先天畸形,下肢畸形不能站立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相关医学证明材料作为依据。我院已受理该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现决定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反馈至本院刑事审判庭。
公示时间:2025年1月7日-2025年1月9日
受理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联系人:黄助理0755-29997713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建安一路3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