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钟美玲,女,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本院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2024)粤0306刑初381号刑事判决,以钟美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钟美玲以怀孕为由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医学检验科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书予以证明。我院已受理其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现决定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反馈到我院刑事审判庭。
公示时间:2024年10月22日-2024年10月24日
受理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联系人:黄助理0755-29997713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建安一路3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