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伟,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
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作出(2023)粤0306刑初317号刑事判决书,以包庇罪判处张伟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张伟不服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上诉人张伟申请撤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7日作出(2024)粤03刑终605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张伟撤回上诉。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罪犯张伟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仍不改正,擅自离开社区矫正执行地,不进行信息化核查,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本院依法裁定撤销本院(2023)粤0306刑初31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张伟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并对罪犯张伟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七个月。
因罪犯张伟患有严重疾病,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于2024年8月14日决定对其暂不予收押,后罪犯张伟以其患有慢性肾脏病5期、高血压3级(很高危)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相关医学证明资料作为依据。我院已受理其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现决定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反馈到我院刑事审判庭。
公示时间:2024年9月6日-2024年9月8日
受理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联系人:黄助理0755-29997713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建安一路3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