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韩佩珊,女,199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2022年12月2日,本院作出(2021)粤0306刑初4148号刑事判决书,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韩佩珊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罪犯韩佩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8日作出(2023)粤03刑终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生效后,韩佩珊于2023年10月8日以处于哺乳期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材料。我院已受理其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现决定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反馈到我院刑事审判庭。
公示时间:2023年10月13日-2023年10月15日
受理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联系人:黄助理0755-29997713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建安一路3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