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叶呈素,女,199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4日作出(2024)浙0303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叶呈素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叶呈素以哺乳期为由向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决定以叶呈素属于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为由将叶呈素暂予监外执行,执行地深圳市宝安区,期限自2024年4月28日起至2024年5月28日止。
因叶呈素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即将消失,尚有余刑,我院已依法决定将罪犯叶呈素收监执行,后罪犯叶呈素以怀孕为由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相关医学证明材料。本院已受理其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现决定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反馈到本院刑事审判庭。
公示时间:2024年6月4日-2024年6月6日
受理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联系人:黄助理0755-29997713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建安一路3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