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韩佩珊,女,199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作出(2021)粤0306刑初4148号刑事判决书,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韩佩珊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罪犯韩佩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8日作出(2023)粤03刑终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韩佩珊于2023年10月8日以处于哺乳期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材料。本院依法审查终结后,于2023年10月25日作出(2022)粤0306刑更43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韩佩珊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为2023年10月25日至2024年1月7日,罪犯韩佩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深圳市南山区司法局。
罪犯韩佩珊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于2024年5月10日被羁押至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于2024年5月21日向本院通报罪犯韩佩珊怀孕情况并附超声诊断报告单等医学证明材料。同日,罪犯韩佩珊以怀孕为由再次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已受理其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现决定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反馈到本院刑事审判庭。
公示时间:2024年5月28日-2024年5月30日
受理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联系人:黄助理0755-29997713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建安一路3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