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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吴碧瑶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05-14 16:59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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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吴碧瑶,女,1998年4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本院于2024年3月15日作出(2024)粤0306刑初34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碧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吴碧瑶以怀孕为由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报告单予以证明。我院已受理其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现决定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反馈到我院刑事审判庭。

  公示时间:2024年5月13日-2024年5月15日

  受理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联系人:黄助理0755-29997713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建安一路3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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