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碧瑶,女,1998年4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本院于2024年3月15日作出(2024)粤0306刑初34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碧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吴碧瑶以怀孕为由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报告单予以证明。我院已受理其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现决定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反馈到我院刑事审判庭。
公示时间:2024年5月13日-2024年5月15日
受理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联系人:黄助理0755-29997713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建安一路3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