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姜宏艳,女,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
2022年7月22日,本院作出(2022)粤0306刑初854号刑事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姜宏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案犯王丽不服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4日作出(2022)粤03刑终14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罪犯姜宏艳于2023年5月30日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7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送达受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情况通报及相关材料。2023年6月13日,本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罪犯姜宏艳申请组织诊断相关材料。2023年6月21日,本院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罪犯姜宏艳的医学检查委托书。2023年6月26日,本院收到指定医院深圳市人民医院通知,由于其实施内部整改,其暂停医学鉴定工作。2023年8月15日,本院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圳市人民医院恢复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后,本院当日电话联系姜宏艳,其表示目前居住在内蒙古,并已怀孕33周,无法乘坐交通工具至深圳市人民医院作医学鉴定。并提交了姜宏艳本人的书面说明,医学材料等情况。经查明,姜宏艳已于2023年9月14日在内蒙古满洲里市人民医院生育一名男童。故无需进行监外执行审批,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罪犯姜宏艳的医学组织诊断。
2023年10月30日,罪犯姜宏艳以处于哺乳期为由再次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材料。我院已受理其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现决定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反馈到我院刑事审判庭。
公示时间:2023年11月8日-2023年11月10日
受理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联系人:黄助理0755-29997713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建安一路3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