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文武,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
2023年7月26日,本院作出(2022)粤0306刑初162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文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被告人文武与(2022)粤0306刑初231号被告人雷旭光连带退赔被害人冯露人民币3225元、退赔被害人李娟人民币3200元、退赔被害人熊前红人民币11661.02元。罪犯文武服判不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文武以其患有贲门撕裂症、消化道出血、慢性肾脏病5期(血液透析、肾性骨病)、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主动脉及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甲状旁腺切除术后、低钙血症、脂肪肝、肝囊肿、肾结石、单纯性肾囊肿、高钾血症、高尿酸血症、梅毒等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体格检查报告、超声诊断报告单等证明资料作为依据。我院已受理其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现决定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反馈到我院刑事审判庭。
公示时间:2023年9月28日-2023年9月30日
受理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联系人:黄助理0755-29997713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建安一路3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