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洪文,曾用名刘浩,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石门县。
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2021)粤0306刑初1608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刘洪文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刘洪文退赔被害人陈安平人民币157万元。罪犯刘洪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6日作出(2022)粤03刑终114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定生效后,罪犯刘洪文于2023年8月21日以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双侧颈动脉内中膜不均匀增厚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超声诊断报告单、体检报告、体格检查报告等证明材料。我院已受理其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现决定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反馈到我院刑事审判庭。
公示时间:2023年9月26日-2023年9月28日
受理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联系人:黄助理0755-29997713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建安一路3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