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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依据和任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确定北京互联网法院等7个法院为开展电子档案为主、纸质档案为辅的案件归档方式试点单位的通知》的要求,为做好归档方式试点改革工作,规范全流程网上办案纸质卷宗材料的管理,结合本院全流程网上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院试行全流程网上无纸化办案的民商事审判和执行案件。
第三条 【基本原则】全流程网上无纸化办案的民商事审判和执行案件的纸质卷宗,仅保留保证案件程序正当性的材料原件和保证实体公正性的必要材料原件,证据复印件以及有源生电子数据的由系统加盖电子印章的各类文书、线上审批表和线上回执等材料均无需保存。
第四条 【纸质材料范围】全流程网上无纸化办案的民商事审判和执行案件的纸质卷宗,根据材料性质和内容,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保管材料卷宗:
(一)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非电子手写签名或盖章的各类诉讼文书原件,如起诉状、强制执行申请书、答辩状、管辖权异议书、追加第三人/被告申请书、保全申请书、上诉状、送达地址确认书等。
(二)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非电子手写签名或盖章的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的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营业执照或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自然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等。
(三)各类缴费票据的原件,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罚金、执行款票据等。
(四)线下进行调查取证、查封、冻结、扣划等形成的证据材料和各类回执的原件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复印件。
(五)本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审计形成的鉴定意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材料。
(六)经审判人员、诉讼参加人非电子手写签名的纸质笔录,包括庭审笔录、调解笔录、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
(七)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回证、EMS邮单等。
(八)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线下手动加盖本院公章的各类法律文书等。
(九)线下纸质审批的原件,如减免缓交诉讼费、划款、延长审限、变更承办人、纸质审批判决书正本等。
(十)经审委会委员或专业法官非电子手写签名的审委会会议记录或专业法官会议记录。
(十一)加盖其他法院或单位公章的文书,如各类函件、判决书、裁定书等。
(十二)其他确需保管的纸质材料。
第五条 【差异化存管】 本院对案件的电子卷宗与纸质卷宗实施差异化存管措施,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纸质卷宗材料外,其它纸质卷宗材料一律不再实物存管。
第六条 【保管和归档】全流程网上无纸化办案的民商事审判和执行案件的纸质卷宗,均由随案卷宗中间库统一集中保管,相应案件在电子卷宗系统进行电子卷宗归档后,随案卷宗中间库直接将纸质卷宗移交档案室整理存档。
第七条 【解释权限】本办法由院党组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八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