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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无纸化办案随案卷宗材料保管及借阅管理规定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11-12 18:00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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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智慧法院建设,促进智能司法,深入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保障全流程无纸化办案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事务集约管理中心设立随案卷宗中间库,安排专门的场地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管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的随案纸质及实物卷宗材料,实现随案纸质及实物案卷材料妥善保管、分类储存、定位查找以及按需借阅。

  第三条  审、执办案过程中,随案纸质及实物案卷材料原则上不再流转至承办法官。案件结案后,随案纸质及实物案卷材料应由随案卷宗中间库打包整理,并移交至档案库房保管。

  第四条  除必须留存于法院的案件材料、法律文书及涉案实物外,卷宗材料原则上不保存原件。

  第五条  扫描工作人员应于纸质材料扫描完成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材料移交随案卷宗中间库。

  第六条  随案卷宗中间库工作人员应将接收到的随案纸质及实物案卷材料根据刑事、民事、执行等案件类别,按照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存放。

  第七条  随案卷宗中间库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审判及执行文书材料立卷规范的要求,将纸质及实物卷宗材料按照办理程序和材料形成时间,兼顾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存放。

  第八条  为规范本院各部门之间的随案纸质及实物案卷材料移交工作,随案纸质及实物案卷材料移交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进行交接登记,由移送人和接收人分别签名。

  相关工作人员在移交随案纸质及实物案卷材料时应标注案号、卷宗材料名称、份数(或页数),对标注信息不明确或错误的,随案卷宗中间库不予接收。

  第九条  在无纸化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确因以下情况,需要借阅纸质及实物案卷材料的,经承办法官、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可予借阅:

  (一)当事人提交的原件材料需要当庭质证的;

  (二)因开展巡回审判工作需要到外地开庭的;

  (三)因外出调查取证或进行协调案件需要借阅的;

  (四)其他因办案工作需要借阅的。

  第十条  随案卷宗中间库工作人员应及时做好借阅登记工作,借阅期限不超过三十天,因工作需要申请延长期限的,按照前述程序另行报批。

  第十一条  随案纸质及实物案卷材料归还时,随案卷宗中间库工作人员应检查卷内材料,如发现卷内材料有短缺、涂改、污损等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并追查。

  第十二条  案件结案归档时,随案卷宗中间库工作人员负责将其保管的纸质及实物案卷材料进行整理,并移交档案室统一保管。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无纸化办案涉及案件的随案纸质及实物案卷材料保管及借阅工作。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本院党组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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