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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案件卷宗材料同步扫描,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促进无纸化办案,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上级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卷宗材料扫描遵循实时扫描、随时扫描和过程扫描的原则,及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扫描进电子卷宗系统,并将审判、执行工作中所需要的文本信息从纸质材料中识别出来,抓取回填至相关的业务系统,辅助法院工作人员无纸化办案。
第三条 需要进行扫描的卷宗材料,包括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公诉机关、案外人、评估鉴定机构等提交的纸质材料和办案人员在法院业务系统之外形成的纸质材料。
办案人员在其他办案系统中形成的电子材料主要通过系统导入方式随案同步进入电子卷宗系统。
第四条 本院实行纸质卷宗材料集中统一扫描制度。在材料收转中心下设扫描项目组,由院司法事务集约管理中心统管,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职服务人员负责纸质材料的收转、扫描等工作。
扫描人员在对纸质案件材料进行扫描时,不得对原件造成损坏,扫描的图像须与原件一致,并符合《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国家标准与最高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文件的归档要求,严格按照附件《材料扫描上传基本规范》进行操作。
第五条 本院实行纸质等实物卷宗材料集中统一保管制度。在院司法事务集约管理中心设置“随案卷宗中间库”,负责纸质及实物卷宗材料的保管工作。
第六条 本院对电子卷宗材料实行目录管理。立案材料由立案庭按照目录分类交由扫描中心进行扫描或直接将电子文档导入相关目录下;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由业务庭法官助理按目录分类交由扫描中心进行扫描或直接将电子文档导入相关目录下。材料分类采用数码贴纸标记。
第七条 为便于办案人员分类管理不同类型的案件以及方便标记每宗案件的办理情况,电子卷宗除体现单卷宗管理的功能外,还应设置多卷宗管理功能。
第八条 立案后,立案庭法官助理通知当事人三个工作日内向材料收转中心提交相关案件材料。材料收转中心审查合格后,交由扫描人员进行扫描,并将扫描的材料并入电子卷宗。
第九条 立案工作人员在立案时,应先对申请立案的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认为电子材料不符合上传要求的,应要求立案申请人于两个工作日之内重新上传,或要求扫描人员重新对纸质材料扫描上传。
第十条 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提交的答辩意见或代理词、追加被告或第三人申请、管辖权异议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延期举证申请、调查取证申请、评估鉴定申请及其他证据等纸质材料,以及提交的缴费单据、身份证明、授权委托、送达回证以及案件承办人及法官助理所作的询问笔录、调查笔录、调取的书面证据、现场查控的纸质文书、现场执行的执行笔录等纸质材料,法官助理应于接收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移交扫描。扫描人员应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扫描,并于完成扫描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材料交“随案卷宗中间库”进行保管。执行现场通过执法记录仪、录音笔、手机摄像等形成的音频、照片、影像材料,法官助理应于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上传至电子卷宗系统。
诉讼参加人在庭审当场提交的纸质材料,经法庭核实后,由书记员予以接收。书记员应于庭审结束后立即交法官助理,由法官助理按照前款规定移交扫描。
第十一条 加强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纸质材料移交扫描情况的监督检查。扫描中心及项目小组应当设定专门的审查岗位,对审判、执行案件材料的扫描情况承担监督义务,如发现存在漏扫或形成的电子卷宗材料不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应及时要求扫描工作人员重新扫描上传。
审判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官助理应协助承办法官做好下列扫描情况的检查工作:
(一)案件开庭审理前,检查当事人提交的缴费单据、答辩状、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材料、证据材料、证据保全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中止审理申请、延期举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材料、诉讼保全材料、委托鉴定材料、庭前阅卷、询问、讯问、调查、调解笔录、开庭传票、送达回证等纸质诉讼材料是否扫描录入电子卷宗系统;
(二)案件开庭审理后两个工作日内,检查已签名的庭审笔录、当事人当庭提交的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是否流转进电子卷宗系统;
(三)案件结案前,检查庭审后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诉讼材料以及合议笔录、审理报告、裁判文书签发材料、裁判文书正本、裁判文书送达回证等材料是否流转进电子卷宗系统;
(四)案件归档前,检查所有应附卷存档的材料是否移交扫描录入电子卷宗系统。结案后有诉讼退费的,当事人的诉讼费退费申请、退费收据、案款收付等材料是否移交扫描录入电子卷宗系统;结案后有上诉的,当事人的上诉状、证据材料、上诉费缴纳票据等材料是否扫描录入电子卷宗系统。
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官助理应协助承办法官对执行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鹰眼查控系统信息反馈表、全国总对总信息查询反馈表、各类文书审批表、相关流程节点信息备查表等执行文书及执行材料的扫描、上传和录入情况进行检查。
司法事务集约管理中心应对材料移交扫描和录入电子卷宗系统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作为案件评查的重要内容,定期通报。
第十二条 电子档案生成及实体材料移交扫描的情况纳入审判辅助人员的审判绩效考核内容,对不按规定移交扫描的审判辅助人员予以相应扣分,具体规则由政治处会同审判管理监督庭、司法事务集约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本院党组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