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除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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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任务】为加快推进办案无纸化工作,减少办案过程中纸质材料的流转,提高工作效率,规范电子签名的使用,明确权责,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电子签名适用于全流程网上无纸化办案中需要审判人员和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签名确认的各种笔录,包括但不限于庭审笔录、质证笔录、询问笔录、调解笔录等。
第三条 【适用原则】适用电子签名的各类笔录原则上仅将笔录PDF版本导入电子卷宗系统存档,不再打印纸质笔录交审判人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签名。
第四条【责任分工】信息中心负责电子签名系统的调试和运维,各业务庭、执行局、派出法庭及书记员管理室负责电子签名的使用。
第五条 【使用方式】庭审完毕后,先由审判人员和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对笔录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按照诉讼参加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的类型分别使用电子签名板对笔录进行签名确认。签名人员完成签名后,书记员应对需要保存签名的页码、签名的位置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将笔录转换成PDF版本,上传至电子卷宗系统。
其他笔录使用电子签名的,参照上一款的规定进行。
第六条 【禁止修改】笔录经当事人电子签名确认并上传至电子卷宗系统后,不得再对笔录内容进行任何修改。
签名人员需待所有人员均在笔录上进行电子签名,并将笔录转换成PDF格式上传至电子卷宗系统后方能离开现场。
第七条 【解释权限】本办法由院党组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八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