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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速裁法庭法律文书电子印章使用规定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11-12 18:00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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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办案无纸化工作,减少办案过程中纸质材料的流转,提高工作效率,规范电子印章的使用,明确权责,结合速裁法庭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信息中心是负责电子印章调试和运维的技术部门。速裁法庭是电子印章的使用部门。
    第三条  使用电子印章遵循一人一账户、全程留痕、裁判法律文书分账户审批原则。

  第四条  非裁判法律文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开庭公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文书)由管监庭确定种类并规范格式,速裁法庭将规范格式模板提交信息中心,信息中心调整自动生成电子印章位置后,提供使用。

  第五条 民事裁判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由速裁法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写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文书样式制作模板后提交信息中心,信息中心调整自动生成电子印章位置后,提供使用。

  第六条 裁判法律文书可以由速裁法庭的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法官账号生成并上传,并发送至承办法官账号进行审批,经法官账号审批通过后操作打印。文书发送申请自动电子印章的账号与审批账号必须为两个不同的账号。

  第七条 非裁判法律文书生成账户使用人对其自动生成盖有印章的法律文书承担责任,裁判法律文书审批账户使用人对其审批后加盖电子印章的法律文书承担责任。

  第八条 信息中心应确保已经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文书留存于系统中,不允许擅自删除。

  第九条 发现文书确有错误需要删除后重新制作的,需由跟案助理向法官提出书面申请,并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提交信息中心予以删除。

  第十条  本规定由本院党组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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