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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互联网络方式公告送达司法文书实施办法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11-12 18:00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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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进一步提高审执效率,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落实司法利民、便民,充分发挥互联网方便、快捷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就网络公告送达司法文书事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告平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官网”是依据本办法以互联网络方式公告送达司法文书的信息网络媒体平台(https://www.bafy.gov.cn/)。本院信息中心应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官网”设置专门的公告送达板块。

  第三条【适用范围】 网络公告送达司法文书仅适用于民商事诉讼及执行案件。

  第四条【适用条件】 网络公告送达司法文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公告送达的条件。

  以网络公告送达司法文书,原则上应当作为本院公告送达的首选方式。

  确因案件性质、类型和受送达人住所地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当由案件承办法官书面呈报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

  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要求办理。

  第五条【公告内容】网络公告送达司法文书应当按照统一格式制作,不得简化。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网络公告送达司法文书应当准确注明受送达方的公民身份证号码、法人或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注明案件承办法官、跟案助理的办公电话及本院法官联络站电话。

  第六条【发布流程】 案件承办法官决定采取网络公告送达司法文书的,应当按照《宝安法院互联网络公告送达司法文书流程说明》操作发布。发出公告日期以在本院官网公告送达平台发布日期为准。  

  对于案情复杂、影响范围广的案件可以在本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宣传平台同步转发。

  第七条【公告附卷】 案件承办法官及跟案助理应当对网络公告送达司法文书的审批流程及公告界面进行打印、扫描,并存入审执案件的纸质及电子卷宗。打印、扫描内容应当包括审批件、公告编号、刊登日期以及公告内容,作为反映送达过程的依据。

  第八条【撤回修改】网络公告送达司法文书一旦发布,原则上不得撤回或修改公告内容。

  确有必要修改或删除网络公告文本内容的,须由案件承办法官按照《宝安法院互联网络公告送达司法文书流程说明》规定的程序层报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

  第九条【公告期限】网络公告送达司法文书的,从发布之日起计算,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网络公告送达司法文书在本院官网应长期保存,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不得删除。

  第十条【公告责权】发起网络公告送达司法文书的案件承办法官对是否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及网络公告的内容负责。信息中心负责网络公告技术支持的工作人员对在本院官网发布网络公告的行为负责。

  第十一条【公告费用】以网络公告送达司法文书的,不收取当事人公告费用。

  第十二条【解释及试点】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在本院试行。


附件: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互联网络方式公告送达司法文书实施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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