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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执行诉讼材料电子送达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11-12 18:00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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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推进智慧法院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降低诉讼成本,促进民事审判、执行案件处理中材料送达的便利性,逐步减少并最终去除纸质材料的应用和流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审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相关司法解释,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子送达是指法院在民事案件立案及案件处理过程中对案件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向案件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的送达方式。

  第二条 民事审判案件及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原告及申请执行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在选择网上立案时,视为其接受本规定指定的电子送达。

  审判或执行过程中,被告、第三人、被执行人、案外人同意并签署了本院电子送达告知书的,视为其接受本规定指定的电子送达。电子送达告知书上应注明本院法官联络站电话,以备诉讼当事人接收电子送达遇到疑问时进行咨询。

  第三条 民事审判案件网上立案通过审批后,立案人员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以电子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原告及申请执行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发送以下诉讼材料: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分普通民商事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和诉讼风险告知书。执行案件立案后,立案人员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以电子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原告及申请执行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发送以下诉讼材料:受理通知书、申请执行人须知、执行监督卡和财产保全提示书。

  第四条 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和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以电子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发送以下诉讼材料:

  (一)民事起(上)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答辩状、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审判组织组成人员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审判组织变更通知书、刊登公告通知书等除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外的其它诉讼材料;

  (二)执行申请书、执行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摇珠通知书、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询价结果通知书、评估结果通知书、拍卖(变卖)通知书、暂停(恢复)拍卖(变卖)通知书、尾款缴纳通知书、刊登公告通知书等除执行裁定书之外的其它诉讼材料

  第五条 发送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的诉讼材料时,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将同步推送提示信息到案件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预留的手机号码,告知其本院已以电子送达的方式向其送达了相关的诉讼材料,送达时间为相关的诉讼材料成功发送至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的时间。案件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注册的帐号接收相关诉讼材料。

  电子送达成功后自动生成送达回证,法官助理须将送达回证同步到电子卷宗系统或打印、扫描附卷。

  第六条 本规定由本院党组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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