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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诉讼文书电子送达的规定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11-12 18:00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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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升网上立案工作的便利性,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降低诉讼成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子送达是指案件当事人(原告及申请执行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在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网上立案后,法院在立案阶段利用该平台向案件当事人(原告及申请执行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

  第二条 民商事案件及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原告及申请执行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在选择网上立案时,视为其接受本规定指定的电子送达。

  第三条 民商事案件网上立案通过审批后,立案人员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以电子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原告及申请执行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发送以下文书: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分普通民商事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和诉讼风险告知书。

  第四条 执行案件立案后,立案人员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以电子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原告及申请执行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发送以下文书:受理通知书、申请执行人须知、执行监督卡和财产保全提示书。

  第五条 发送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的法律文书时,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将同步推送提示信息到案件当事人(原告及申请执行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预留的手机号码,告知其本院已以电子送达的方式向其送达了相关的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为相关的法律文书成功发送至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的时间。案件当事人(原告及申请执行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注册的帐号接收相关法律文书。

  电子送达成功后自动生成送达回证,立案庭的法官助理须打印附卷。

  第六条 本规定从2018年8月1日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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