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改革 > 改革方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办案无纸化工作规程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11-12 18:00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字体: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落实我院执行无纸化办案工作,推进执行案件电子卷宗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根据《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和深度应用的指导意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无纸化办案工作规程(试行)》,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经当事人申请,立案部门审查立案后,交由执行部门处理的执行实施类案件及保全实施类案件的无纸化办理,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无纸优先原则】执行各项工作应优先依托系统线上办理,承办法官、法官助理在相关系统上的操作全程留痕,禁止后台删除操作记录。暂无法通过系统线上办理的,应及时在线下办理,并形成书面材料。

  第四条【及时扫描原则】案件材料扫描应遵循实时扫描、随时扫描和过程扫描的原则,办案人员及扫描人员紧密衔接,及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扫描导入电子卷宗系统,同时确保电子卷宗材料的导入齐全、完整、清晰、准确。严禁对电子卷宗内的合格材料进行重复扫描、重复引入,确保电子卷宗材料的唯一性。

第二章执行实施类案件办理

  第五条【案件接收与分案】案件分案人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签收立案部门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流转的案件,并按照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指引的规定指定案件承办人。承办人员不再接收申请执行人立案纸质材料。

  第六条【电子材料审核】承办法官、法官助理收到案件后应对电子卷宗中材料的清晰度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立案人员进行整改。

  第七条【执前集约工作内容】执行案件事务集约小组应于分案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的制作与邮寄送达、身份验证与财产查询提起,十日内完成限制消费令的制作与发布,执行通知书寄出后十五日内完成E键公告制作与发布,并将制作的文书同步上传至电子卷宗系统。

  第八条【文书的制作、发布】执行文书的制作、限制高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的发布、被执行人身份信息验证与财产查控主要依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文书邮寄送达、公告制作与发布主要依托E键送达平台,被执行人深圳范围内财产的查控应同时依托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

  第九条【文书的审批、盖章】案件办理过程中,能通过系统审批、盖章的法律文书,应通过系统办理,同时将审批材料及审批表导入电子卷宗系统。

  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移送破产审查等需线下审批制作的法律文书,承办法官、法官助理应于材料制作完毕后两个工作日内移送扫描中心扫描。

  线上制作完成但未能直接通过系统同步导入电子卷宗的材料,承办法官、法官助理应将材料打印后两个工作日内移交扫描中心扫描。

  第十条【文书电子送达】承办法官、法官助理应优先采用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E键等网上平台送达法律文书,并将相关文书的送达凭证同步至电子卷宗系统。

  【系统公告】需公告送达的法律文书,承办法官、法官助理应优先采用E键、本院官网等平台进行公告,并将相关公告同步至电子卷宗系统。

  【纸质公告】确需通过登报公告的,承办法官、法官助理应在收到有公告内容的报纸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公告材料移送扫描中心扫描。

  第十一条【当事人提交材料的接收扫描】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案外人当面提交或邮寄的案件纸质材料,包括各类申请书、缴费单据、身份证明、授权委托、领款材料、送达回证、异议材料等,先由承办法官、法官助理统一接收审核,确需扫描导入电子卷宗的,法官助理应在接收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材料移交扫描中心,由该中心人员负责将材料扫描导入电子卷宗系统。

  扫描人员应确保材料扫描齐全、完整、清晰,同时确保导入电子卷宗材料的挂接准确度。

  第十二条【办案人员自行制作、收集材料同步扫描】承办法官、法官助理自行制作、收集的笔录、查封清单、现场执行照片打印件、各类执行回执等证据材料,承办法官、法官助理应于材料形成后的两个工作日内移交扫描中心扫描。

  第十三条【电子卷宗材料的复核】承办法官、法官助理应对其移送扫描至电子卷宗的材料以及经其通过办案系统导入电子卷宗的材料进行复核。复核的内容包括图像完整度、文件清晰度、挂接准确度等。确有错误的,应当通知扫描中心重新扫描或者自行重新导入。确认材料合格后,应将相应的问题材料删除。

  第十四条【音视频材料同步导入】通过执法记录仪、录音笔、手机等工具形成的音频、视频材料,承办人、法官助理应于音视频材料形成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上传至电子卷宗系统。

  第十五条【程序性工作网上办理】评估、拍卖,追加、变更当事人,变更承办法官、合议庭成员,申请延长或者扣除审限等案件程序性工作,承办法官、法官助理应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审批,并及时将相关文书和审批表导入或扫描入电子卷宗系统。

  第十六条【变更承办人材料审核】案件变更承办人的,原承办人应确保在其办理案件过程中所有案件材料均已上传至电子卷宗系统,并确认电子材料清晰、完整。

  第十七条【案件合议】需经合议庭合议的执行案件,审判长可组织合议庭成员在网上进行合议。经合议庭成员电子签名确认的合议笔录同步导入电子卷宗。

  需线下合议的,法官助理应将合议后形成的材料移交扫描中心,由该中心人员扫描导入电子卷宗系统。

  第十八条【案款调拨】执行案款管理使用一案一账号,案款调转、划拨实行线上线下双审批。承办法官、法官助理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案款调转、划拨网上审批同时,还应按照审批权限线下审批。

  审批完成后,法官助理应将线上审批流程打印件及线下审批表移送至扫描中心扫描导入电子卷宗。

  第十九条【执行异议的处理】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承办法官、法官助理应对异议材料初步审核,并依照本院《关于规范执行异议立案及相关问题的工作指引》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保全实施类案件办理

  第二十条【适用规则】保全实施类案件的办理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规程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办理原则】保全实施类案件办理遵循快办快结,效率优先的原则。简单易结案件,快速办结。可通过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系统委托办理的,应优先委托。确需到现场实施的,合理安排,集约办理。

  第二十二条【文书制作】承办法官、法官助理应在收案后两个工作日依托系统完成执保案件文书制作、审批、盖章,过程全程留痕,文书禁止线下制作审批。

  文书制作完成后,应将文书及审批表同步导入电子卷宗系统。

  第二十三条【保全措施的实施】通过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采取保全措施的,承办人员应在结果反馈后两日内将回执同步导入电子卷宗系统。

  通过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系统委托当地辖区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承办人员应在结果反馈后两日内下载相应材料并导入电子卷宗系统。

  现场采取保全措施的,承办人员应制作笔录、查封清单、照片、视频、执行回执等材料,如实反映保全过程。

  第二十四条【保全结果的反馈】案件保全完毕后,承办人员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载明保全结果的资料移交执行案件事务集约小组,由该小组人员负责将资料导入执保通和电子卷宗系统。导入完毕后,该中心人员将资料全部退回案件承办人员,由承办人员对上传的资料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员自行制作、收集材料的扫描】对记录保全过程的笔录、查封清单、照片打印件、各类回执等线下资料,由承办人员对上传至执保通系统的材料核对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移交扫描中心,由该中心人员将资料扫描导入电子卷宗系统,同时将资料移交随案卷宗中间库保管。

  对线上制作完成但无法通过系统同步导入电子卷宗的材料,由承办人员打印后随线下形成的资料一并交由扫描中心处理。

第四章结案、归档

  第二十六条【结案审批】案件符合结案条件的,承办人员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提出结案申请,进行网上审批,并及时将《执行结案审批表》导入电子卷宗系统。

  第二十七条【归档材料审核】案件办结后,承办法官、法官助理应检查随案生成的主要电子卷宗材料是否完整、清晰、齐全,挂接是否准确。发现材料存在遗漏或者不符合规范的,应及时整改。无需导入电子卷宗存档的材料,可移出电子卷宗系统。确认电子卷宗材料符合归档标准后,应在电子卷宗系统中点击归档。

  执行实施类案件电子卷宗材料主要包括:执行申请书、执行依据材料、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材料、立案审批材料、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协助执行通知书、各类裁定书、各类执行回执、调查笔录及图像、音视频、当事人提交的重要材料、评估拍卖变卖材料、拘留材料、结案文书、结案审批表、各类送达回执等。

  保全实施类案件电子卷宗材料主要包括:财产保全申请书、财产线索材料、立案审批表、民事裁定书、查扣冻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现场查封笔录、查封清单、照片、各类回执等。

  第二十八条【归档责任】电子卷宗系统已点击归档的案件,由档案管理部门按照《无纸化办案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完成电子档案及纸质卷宗的整理归档工作,承办法官、法官助理不再负责纸质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二十九条【解释主体】本规程由本院党组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