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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案件办案无纸化工作规程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11-12 18:00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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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快推进智慧法院建设,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逐步减少并最终去除纸质诉讼材料的应用和流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推进办案无纸化工作的通知》的工作部署,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院受理的民商事审判案件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办案原则】案件材料扫描遵循实时扫描、随时扫描和过程扫描的原则,及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扫描进电子卷宗系统。

  纸质原件材料集中统一保管原则。司法事务集约管理中心的随案卷宗中间库,负责对诉讼过程中形成的原件材料保管工作。

  案件信息保密原则。承办人、法官助理及能接触到诉讼案件办理相关系统的其他人员应对办案过程中获取的信息、材料严格保密,未经法定程序调取,严禁复制、下载。

  第四条【工作职责】  各类办案人员应按照上级法院及本院有关审判权力运行和司法责任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各自的审判工作职责,同时,为保障电子卷宗材料形成的及时、准确、完整,确保各办案节点网上顺畅运行,各类办案人员应结合无纸化办案工作需要,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法官负责网上浏览卷宗、制作阅卷笔录,进行网上合议、签发文书等工作,并监督法官助理、书记员按照规定录入审判流程信息、上传电子材料等工作;

  (二)法官助理负责审判过程中材料收转中心通过系统推送的电子材料的处理;准确标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原件材料,并移送扫描人员扫描,扫描人员移交随案卷宗中间库;

  (三)书记员负责语音转化庭审笔录与庭审记录的更正、庭审笔录以及合议笔录的核查、导入综合业务系统、当庭宣判裁判文书的制作与上传等工作。

第二章  办案程序

第一节  庭前准备

  第五条【首次送达】 法官助理根据业务系统中法官新收案件,在智能排期系统中进行排期。

  排期后通过E键送达方式送达的案件,生成的相关诉讼文书直接通过E键系统与电子卷宗系统对接。排期后通过EMS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案件,在生成相关诉讼文书并盖章后,交扫描人员扫描进入电子卷宗系统。

  首次成功送达被告的案件,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送达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将送达回证送交扫描人员扫描。

  第六条 【再次送达】首次送达不成功的案件,相关退件材料交材料收转中心登记扫描后由助理取回材料进行二次送达(含核实新送达地址后的再次邮寄或由事务官上门送达,或者进行公告送达),送达程序与首次送达一致。

  第七条 【网络公告】对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的案件,按照《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互联网络方式公告送达司法文书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公告后法官助理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公告文书打印送扫描。

  第八条 【新增材料】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提交答辩意见或代理词、追加被告或第三人申请、管辖权异议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延期举证申请、调查取证申请、评估鉴定申请及其他证据等材料的,由材料收转中心直接接收的,材料收转人员应当登记造册并交扫描;由法官助理接收的,法官助理应当在收到后一个工作日内交材料收转人员登记并交扫描。

  对于调查取证结果、鉴定评估报告等需由其他单位协助提供的案件材料,法官助理应依照前述要求予以接收、核对、上传和移送。法官助理应于接收材料后的一个工作日内移交扫描。扫描人员应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扫描,并于完成扫描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材料移交随案卷宗中间库进行保管。

  诉讼参加人在庭审当场提交的纸质材料,经法庭核实后,由书记员予以接收。书记员应于庭审结束后立即交法官助理,由法官助理按照前款规定移交扫描。

第二节 开庭审理

  第九条 【庭前核查】案件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应根据案件情况检查核实下列材料是否扫描录入电子卷宗系统:当事人提交的缴费单据、起诉状、答辩状、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材料、证据材料、开庭传票、送达回证等。发现材料不齐全影响开庭的,应督促法官助理于开庭前补充完毕。

  第十条 【庭审阅卷】法官办案时,应通过电子卷宗系统在网上阅卷,可在网上制作阅卷笔录,阅卷笔录可由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共享并进行电子批注。

  第十一条 【数字庭审】 办案人员在数字法庭进行开庭审理、听证、庭前会议等审判活动时,应通过电脑显示屏同步显示电子卷宗材料与庭审笔录。

  第十二条 【智能笔录】逐步实现庭审采用语音智能转换方式进行庭审记录。

  第十三条 【网上审批】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由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一律在网上进行制作,实行网上流转、网上审批、网上签发、电子盖章,文书制作全程留痕。

  第十四条 【庭审笔录】  审判人员及诉讼参加人可以电子签名的方式对庭审笔录予以确认,经签字确认的庭审笔录同步生成电子卷宗材料。

  对于没有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生成的庭审笔录,庭审结束后,书记员应当在当日将笔录上传至综合业务系统,并在当日将笔录原件交至材料收转中心扫描、登记并入卷。

  第十五条【当庭宣判】 当庭宣判并且当庭制作裁判文书、当庭送达的,跟案助理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裁判文书(普通程序含合议庭笔录)上传至电子卷宗系统并将送达回证、法官签发的审批文书一并交材料收转人员扫描、入卷。

  第十六条 【定期宣判】对于定期宣判案件,跟案助理应当在法官签发裁判文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裁判文书(普通程序含合议庭笔录)上传至电子卷宗系统,送达完成后,应当于一个工作日内将送达回证、法官签发的审批文书等材料交材料收转中心扫描、入卷。

  第十七条 结案送达】 对结案的裁定书、调解书、判决书未能当庭送达的,应当在收到送达回证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文书交材料收转中心登记扫描,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裁判文书的参照本规程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节 结案归档

  第十八条 【案件报结】案件办结后,法官助理应检查随案生成的所有电子卷宗材料是否完整、齐全,发现存在漏扫或形成的电子卷宗材料不符合规范的,应及时要求扫描人员重新扫描上传,若有需要,法官助理可按本院相关规定申请调阅随案卷宗原始材料;电子卷宗材料完整、齐全,可以结案的,应在省院综合业务系统填写结案信息,上传结案文书,按规定申请报结。

  第十九条 【案件归档】结案后,法官助理应当按照本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完成电子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必须留存的原件实物档案由法官助理通知随案卷宗中间库移交档案室统一保管。

  对上诉案件按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要求以上诉方式归档。具体参照本章第四节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归档后新增材料】对于归档后的新增材料,参照本规程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节 上诉流程

  第二十一条【上诉推送】 按照上诉方式归档的案件,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要求,将电子卷宗通过E键系统推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移送纸质卷宗的,由法官助理调取已经归档卷宗一并移送。

  第二十二条 【卷宗退回】二审审结后退回的案卷,由档案室负责统一接收和保管,并及时将退卷函及二审裁判文书扫描上传至电子卷宗系统。

  对于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提审、指令再审以及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等案件,由立案庭在网上发起案件质量评查流程,案件承办人及审判管理部门在网上完成自查与评查工作。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补充适用】 本规程未作规定的,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的指导意见》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解释主体】 本规程由本院党组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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