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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无纸化工作规程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11-12 18:00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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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加快推进智慧法院建设,促进智能司法,规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无纸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强化案件管理,保障案件质量,根据上级法院无纸化办案工作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  进入多元化纠纷解决程序的民商事诉讼案件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办案原则】  进入多元化纠纷解决程序的案件实行全流程无纸化办理和流转。

  所有案件信息均在电子系统上查看、录入并保存。案件材料全部、全程扫描并录入电子系统。

  案件办结后,实行以电子归档为主、纸质归档为辅的案件归档方式。

  第四条【系统导入】  当事人网上立案后,经立案人员审核通过,案件电子信息进入深融多元化平台,由系统生成诉前调案号,并网上流转至调解中心。

  第五条【系统分案】  调解中心案件管理人员登录深融多元化平台,查阅新收的案件,在系统上完成分案工作,并由系统自动发送短信告知当事人所分配的调解人员及联系方式。

  第六条【开展调解】  调解人员登录深融多元化平台,查看系统中的承办案件,查阅案件电子信息及相关电子文档,开展调解工作。

  第七条【调解记录】  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应即时在深融多元化平台上记录调解情况,由深融多元化平台自动生成《调解工作记录表》并保存在系统中。

  第八条【调解不成】  调解不成或不适合调解的案件,调解人员在深融多元化平台中点击“调解失败申请”,并在系统中提交调解法官审核。

  调解法官登录深融多元化平台审核上述案件后,点击“确认调解失败”,并告知立案人员。由立案人员在系统上完成后续诉讼流转工作。

  第九条【撤回多元调解】  调解成功后,当事人撤回多元调解的案件,由调解人员扫描当事人提交的撤回多元调解申请,上传保存在深融多元化平台中,并在系统上完成电子卷宗的结案归档工作。

  第十条【调解立案】  调解成功后,当事人申请出具法律文书并经法官审核通过的案件,由调解中心法官助理完成诉讼立案工作。

  诉讼立案后,电子卷宗系统自动同步匹配深融多元化平台和综合业务系统中案件的电子文档材料。

  第十一条【文书上传】  调解成功后完成诉讼立案的案件,由法官助理制作调解笔录,并上传至电子卷宗系统。

  调解法官在电子卷宗系统上审核案件,制作民事调解书或裁定书并上传至电子卷宗系统。

  第十二条【材料上传】  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补充提交的纸质证据材料、当事人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以及案件程序性文书材料、调解笔录、送达回证、审批文件等诉讼相关材料,由法官助理统一接收、整理后交扫描中心登记、扫描并录入电子卷宗系统。

  上述材料扫描完成后,纸质证据材料退还给当事人,其他诉讼相关材料原件,由法官助理统一整理后交档案室归档,辅助电子卷宗。

  第十三条【电子卷宗检查】  案件办结后,法官助理应在电子卷宗系统上检查随案生成的电子材料是否完整、齐全,发现存在漏扫或形成的电子卷宗材料不符合规范的,应及时要求扫描人员重新扫描上传。

  第十四条【电子归档】  电子卷宗材料完整、齐全,可以结案的,按照本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完成电子卷宗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保密原则】  无纸化办案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信息保密原则。调解法官、法官助理、调解人员及能接触到案件办理相关系统的其他人员应对办案过程中获取的信息、材料严格保密,未经法定程序调取,严禁复制、下载。

  第十六条【补充适用】  本规程未作规定的,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的指导意见》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解释主体】  本规程由本院党组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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