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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快智慧法院建设进程,为无纸化办案打下基础,同时为当事人立案提供便利,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上级法院的相关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民商事诉讼案件、执行案件。
第三条 民商事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立案采用远程网上立案为主,现场网上立案为辅的方式。
网上立案需按要求提交相关电子材料,立案阶段不再接收纸质材料。
第四条 立案审查人员需在当事人提交网上立案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审查。特殊情况下,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审查。
第五条 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民商事诉讼案件审核通过后,将电子诉讼材料通过深融多元化平台流转给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不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案件,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通知当事人补充或修改材料,当事人未能按要求补充或修改材料的,不予审核通过。
第六条 特别程序以及不适合调解等民商事诉讼案件可直接获取案号,转业务庭审理。
第七条 调解中心调解成功的案件由调解中心的法官助理通过综合业务系统获取案号完成立案。
调解中心调解不成功的案件由调解中心的法官助理在深融多元化平台中发送回立案庭立案审查人员,同时通过内网电子邮件通知立案审查人员,由立案庭获取案号完成立案。
第八条 立案程序完成后,立案庭法官助理通知当事人3个工作日内向材料收转窗口提交相关案件材料。材料收转窗口审查合格后,交由扫描中心人员进行扫描,并将扫描的材料并入电子卷宗,纸质材料由立案庭移交随案卷宗中间库进行保管。
随案卷宗中间库由司法事务集约管理中心进行管理。
第九条 立案庭将符合速裁程序的案件通过业务系统移送至速裁法庭,由速裁法庭的法官在系统中进行速裁案件筛选。
速裁法庭法官认为不适合采用速裁程序处理的案件,在业务系统中退回立案庭,由立案庭分配至其他业务庭进行审理。
第十条 现场立案的当事人通过本院自助立案系统进行网上立案,相关流程参照本规程第五条至第八条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采用网上立案方式立案。
依职权恢复执行、执行监督、执行异议、执保案件等执行案件依照本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无纸化立案程序完成后,由审判执行部门按照本院《无纸化办案工作规程(试行)》对案件进行审理和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本院党组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