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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全流程网上办案工作规程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11-12 18:00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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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规范依据】为进一步探索审判、执行工作运行新模式,不断提升我院办理案件的自动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实行全流程网上办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确定北京互联网法院等7个法院为开展电子档案为主、纸质档案为辅的案件归档方式试点单位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工作目标】本院试行案件全流程网上办理。办案人员在立案、多元化纠纷解决、审理、合议、裁判、执行、归档等办案各环节,以电子卷宗系统为支持,依托综合业务系统、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等办案系统实行网上办理,办案进程同步流转,纸质卷宗材料不再流转。

  第三条【工作原则】全流程网上办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无纸优先原则。案件办理各项工作应优先依托办案业务系统线上办理,承办法官、法官助理在相关系统上的操作全程留痕,禁止后台删除操作记录。暂无法通过系统线上办理的,应及时在线下办理,形成书面材料并转化为电子文档。

  (二)及时扫描的原则。案件纸质材料扫描应遵循实时扫描、随时扫描和过程扫描的原则,办案人员及扫描人员紧密衔接,及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扫描导入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系统,同时确保电子卷宗材料的导入齐全、完整、清晰、准确。严禁对电子卷宗内的合格材料进行重复扫描、重复引入,确保电子卷宗材料的唯一性。

  (三)实物原件材料集中统一保管原则法院设置随案卷宗中间库保管随案生成的必备原件卷宗材料。法官确需进行纸质阅卷的,经院长审批后方可向随案卷宗中间库借阅。当事人对无纸化办理的案件提起上诉的,无需移送纸质卷宗,由二审法院通过电子卷宗系统阅卷;二审法院要求移送纸质卷宗的,通过EMS点对点下单移卷。

  (四)证据原件自行保管原则。证据原件仅用于庭前证据交换或庭审阶段的质证,质证完毕后退还当事人自行保管,法院仅留存电子版本及必要的复印版本。

  (五)单轨制原则。改变以前通过纸质档案扫描形成电子档案一一对应的双轨制模式,试行以电子档案为主,纸质档案为辅的新模式,最终实现电子档案单轨制。通过全流程网上办理结案的案件,可直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电子卷宗系统中进行电子归档,不需要再形成纸质档案;无纸化办案中随案生成或接收的相应原件、实物卷宗材料,直接由随案卷宗中间库整理后交由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第四条【试点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参与全流程网上办案试点工作的民商事案件。财产保全案件、快执案件和部分普执案件的全流程网上办理工作参照本规程办理,刑事案件的全流程网上办案由市委政法委统一部署进行。

第二章 各部门职责分工

  第五条【立案庭工作职责】试行全流程网上办理的案件,立案庭应当认真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负责将立案后收取的纸质材料、音视频材料等交由扫描中心进行数字化加工并导入电子卷宗系统;

  (二)负责立案后纸质材料原件的核实与退回工作;

  (三)负责立案后纸质材料原件与电子版本对应关系的审核工作;

  (四)负责将导入电子卷宗系统的纸质案卷集中移交随案卷宗中间库保管的工作;

  (五)负责应当由立案庭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调解中心工作职责】试行全流程网上办理的案件,调解中心应当认真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负责通过深融多元化平台对电子卷宗进行浏览查阅,并组织调解;

  (二)调解成功的案件,负责在综合业务系统编立正式案号,并在电子卷宗系统中制作调解书等材料;

  (三)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案件,负责在深融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上点击调解失败退回诉讼立案,并通过内网电子邮件告知立案人员,由立案人员完成后续立案工作;

  (四)负责应当由调解中心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各审判、执行部门工作职责】试行全流程网上办理的案件,各审判、执行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负责根据本规程,制定民商事、执行案件全流程网上办案细则;

  (二)负责各部门承办案件的全流程网上办理,通过电子卷宗系统查阅案卷,在电子卷宗系统中制作文书,将纸质材料交由档案部门扫描和随案卷宗中间库保管;

  (三)统计全流程办案案件数据,反馈全流程办案过程中的问题;

  (四)负责应当由各审判、执行部门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司法事务集约管理中心工作职责】试行全流程网上办理的案件,司法事务集约管理中心应当认真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全流程网上办案的统筹管理;

  (二)负责中间库的建设与管理;

  (三)负责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完成电子档案的扫描、打印、装订、归档工作;

  (四)按照以电子档案为主、纸质档案为辅的案件归档原则负责电子卷宗和纸质卷宗的管理和使用;

  (五)负责对全流程网上办案的司法统计;

  (六)负责统筹各类案件阅卷目录的编排和文书模版的制作;

  (八) 负责对电子卷宗的优化、完善及审查维护指导工作;

  (八)负责对数字化加工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应当由司法事务集约管理中心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办公室工作职责】试行全流程网上办理的案件,办公室应当认真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负责安排专门的场所建设随案卷宗中间库和扫描中心;

  (二)负责为全流程网上办案提供必要的设备支持;

  (三)负责应当由办公室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信息中心工作职责】试行全流程网上办理的案件,信息中心应当认真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根据审执业务部门的需求,不断完善优化电子卷宗系统,提升法官阅卷体验;

  (二)根据审执业务部门的需求,不断完善优化数字化庭审配套系统,确保庭审顺畅;

  (三)根据审执业务部门的需求,不断完善优化裁判文书自动生成系统、类案推送系统等法官办案辅助系统,提升办案质效;

  (四)根据审执业务部门的需求,不断完善优化E键送达平台、电子送达平台、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网络公告平台等业务支持系统;

  (五)负责应当由信息中心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各类人员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法官工作职责】试行全流程网上办理的案件,法官应当认真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负责依托电子卷宗系统在网上开展阅卷、批注等庭前准备工作;

  (二)负责在数字化法庭依托电子卷宗系统主持庭审;

  (三)负责参与网上合议、网上制作、审核裁判文书以及就有关程序性事宜进行网上报批或提请监督等工作;

  (四)负责指导监督法官助理、书记员按照规定录入审判流程信息、上传电子材料、进行电子归档等工作;

  (五)负责应当由法官完成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法官助理工作职责】试行全流程网上办理的案件,法官助理应当认真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负责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纸质材料接收、移交扫描及上传电子卷宗工作;

  (二)负责案件审理过程中纸质材料原件的核实与退回工作;

  (三)负责案件审理过程中纸质材料原件与电子版本对应关系的审核工作;

  (四)负责网上形成的合议笔录、裁判文书等文件的校对、整理及导入电子卷宗工作;

  (五)负责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电子资料核查、上传、整理及导入电子卷宗等其他工作;

  (六)负责应当由法官助理完成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书记员工作职责】试行全流程网上办理的案件,书记员应当认真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 负责庭审智能语音录入的操作;

  (二) 负责庭审文字记录的导入工作;

  (三)诉讼参加人当庭提交的纸质材料,经法庭核实后,由书记员予以接收。书记员应于庭审结束后立即移交法官助理,由法官助理移交数字化加工工作人员。

  (四)负责应当由书记员完成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数字化加工人员工作标准】数字化加工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电子卷宗同步生成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扫描、转换等数字化加工,不得对原件造成损坏,扫描的图像须与原件一致,符合《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文件的归档要求。

第四章  办理流程

  第十五条【立案】推进以网上立案为主的工作机制。对到法院申请立案的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立案工作人员应引导其优先进行网上立案申请,提交电子版诉讼材料,并对其提供的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进行核对,确认一致后进行网上立案申请,对不需要法院保存的纸质材料原件当场退回立案申请人。

  对于提交纸质材料申请立案的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立案工作人员对其诉讼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在立案后将材料移交数字化加工工作人员进行扫描。数字化加工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扫描,将生成的电子材料及立案信息推送立案工作人员,并于一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材料移交随案卷宗中间库进行保管。经审核认为电子诉讼材料不符合上传要求的,应要求立案申请人于两个工作日内重新上传,或要求数字化加工工作人员重新对纸质材料进行扫描上传。

  第十六条【网上阅卷】办案人员应当通过电子卷宗系统在网上阅卷,可在网上制作阅卷笔录,对电子卷宗材料进行批注,阅卷笔录、批注的内容可由法官、陪审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共享并再次进行批注。

  当事人申请网上阅卷的,办案人员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电子卷宗系统中进行审批。逾期未审批的,立案庭自接到当事人投诉之日起自动将电子卷宗的正卷资料推送给当事人查阅。

  第十七条【材料接收】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提交答辩意见或代理词、追加被告或第三人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延期举证申请、调查取证申请、评估鉴定申请以及证据材料的,法官助理应引导其优先提交符合电子档案标准的电子版本,并对其提供的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进行核对,确认一致后上传至电子卷宗系统,并将纸质材料原件当场退回提交人。确需保留的纸质材料原件进行标识后移交随案卷宗中间库进行保管。

  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确因实际情况未能提供上述材料的电子版本,或提交材料系交费单据、身份证明、授权委托、送达回证的,及案件承办人及法官助理制作的询问笔录、调查笔录、调取的书面证据等纸质材料,法官助理应于接收材料后的两个工作日内移交数字化加工工作人员进行扫描。数字化加工工作人员应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扫描,将生成的电子材料及有关信息推送给法官助理,并于完成扫描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材料移交随案卷宗中间库进行保管。

  第十八条【电子送达】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的诉讼文书和材料,当事人同意使用电子送达方式的,一律使用电子送达。

  第十九条【数字化庭审】办案人员在数字法庭进行开庭审理、听证等审判活动时,应通过电脑显示屏同步显示电子卷宗材料与庭审笔录。庭审笔录采用语音转文字记录,审判人员及诉讼参加人可以电子签名的方式对庭审笔录予以确认,经签字确认的庭审笔录同步生成电子卷宗材料。

  第二十条【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的,独任审判的案件由法官在电子卷宗系统当庭自动生成裁判文书,并当庭送达。合议庭审判的案件,审判长组织网上合议后在电子卷宗系统当庭自动生成裁判文书,并当庭送达。

  第二十一条【网上合议】对于不能当庭宣判的案件,审判长在庭审结束后应当组织合议庭成员进行网上合议。经合议庭成员电子签名确认的合议笔录同步生成电子卷宗材料。

  第二十二条【网上制作文书】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由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一律在网上进行制作,实行网上流转、网上审批、网上签发、电子盖章,文书制作全程留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解释主体】本规程由本院党组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冲突处理】本规程施行后,本院此前作出的有关规定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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