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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电子卷宗同步生成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11-12 18:00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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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审判执行信息化水平,规范案件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工作,落实全流程网上办案,实现案件流程信息实时公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的指导意见》、《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刑事、民事、执行案件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及流转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卷宗包含法院在案件受理时接收或办理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档、图像、音频、视频等电子文件,以及将纸质案卷材料依托数字影像、文字识别等技术制作而成的电子文档、数据等电子文件。

  第四条  电子卷宗同步生成是指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各个流程阶段,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交的纸质材料和办案人员在电子卷宗系统之外形成的纸质材料以及各诉讼环节所产生的诉讼文件、所实施的诉讼活动,都要随案同步转化为电子数据,纳入案件电子卷宗系统。

  第五条  实行纸质卷宗材料统一扫描制度。在立案庭设扫描中心,负责纸质材料的收转、扫描等工作。扫描中心的设备、工作人员采取服务外包的方式,立案庭负责扫描中心日常事务管理工作,负责指挥协调和督促检查扫描中心人员及时、规范进行材料扫描。

  第六条  纸质卷宗材料遵循实时扫描和过程扫描的原则,及时将案件审理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同步扫描进入电子卷宗及办案系统。

  电子文件遵循随时上传的原则,及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或收到的电子材料导入电子卷宗及办案系统。

  第七条  扫描中心人员在对纸质卷宗材料进行扫描时,不得对原件造成损伤,扫描的图像须与原件一致,且须符合《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文件的归档要求,严格按照附件《材料扫描上传基本规范》进行操作。

  第八条  检察院、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立案时提交的立案材料应当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立案窗口工作人员对立案材料进行初步核对,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补充。

  对于符合诉调对接分流标准条件的案件,立案窗口工作人员导入诉前联调系统,将电子材料移交调解中心处理。

  对于不符合诉调对接分流标准条件的案件和调解中心移送立案的案件,立案窗口工作人员当即将纸质材料移交扫描中心进行扫描,提取立案登记所需信息,形成电子卷宗。扫描中心应当在接收当日将立案阶段形成的纸质材料扫描至该案的电子卷宗相关目录下,将扫描后的包含相关立案信息的电子材料推送至立案窗口工作人员电子卷宗系统;同时将纸质材料移交立案窗口工作人员。立案庭排定案件承办法官及法官助理后,通过电子卷宗系统推送取卷信息通知法官助理领取。

  第九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通过云柜提交材料,系统推送信息通知法官助理领取材料。经法官审核后,认为材料需要入卷的,法官助理应当在收到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移交扫描中心,扫描中心应当在接收的二十四小时内扫描归类至该案的电子卷宗相关目录下,同时将纸质卷宗材料存入云柜,系统推送信息通知法官助理领取。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在庭审时提交或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给法官或法官助理的材料,法官助理应当在法官审核确认需要入卷的两个工作日内移交扫描中心。扫描中心应当在收到法官助理移交材料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扫描工作并上传至电子卷宗系统。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在电子卷宗系统之外形成的电子和纸质材料、各诉讼环节所产生的诉讼文件(如举证通知书、传票、审理报告、裁判文书签发材料、合议庭笔录、送达回证等)必须随案同步纳入案件电子卷宗系统。

  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扫描的,由法官审批后法官助理当即将纸质材料移交扫描中心,扫描中心应当立即扫描。

  第十条  办案人员须完成案件各阶段节点扫描任务后才能进行案件流转,流程节点包括:

  (一)案件开庭审理前,当事人提交的缴费单据、答辩状、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材料、证据材料、证据保全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中止审理申请、延期举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材料、诉讼保全材料、委托鉴定材料、询问、讯问、调查、调解笔录、开庭传票、送达回证等纸质诉讼材料应当扫描录入电子卷宗系统;

  (二)案件开庭审理后二个工作日内,书记员应当将已经签名的庭审笔录,法官助理应当将当事人当庭提交的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移交扫描录入电子卷宗系统;

  (三)案件结案前,法官助理应当将庭审后当事人提交的经法官审核入卷的其他诉讼材料以及合议笔录、审理报告、裁判文书签发材料、裁判文书正本、裁判文书送达等材料移交扫描录入电子卷宗系统;

  (四)案件归档前,所有附卷存档的材料应当移交扫描录入电子卷宗系统。结案后有上诉的,当事人的上诉状、证据材料、上诉费缴纳票据等材料应当扫描录入电子卷宗系统。

  法官助理在核对纸质卷宗和电子卷宗一致后才能提交归档。

  第十一条  案件归档时,档案室应当对归档电子卷宗材料进行检查,发现电子卷宗材料缺失或者与纸质卷宗不一致的,应当退回法官助理并指定期限补正,法官助理未按规定补正不予归档报结。

  第十二条  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法官助理应当在完成该流程工作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纸质卷宗移交扫描中心进行扫描。

  扫描中心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扫描完毕,将电子文档归类至电子卷宗系统相应目录下,同时将纸质卷宗移交给法官助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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