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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简案快审的标准化规程(试行)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11-12 18:00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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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2日经2017年第22次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宗旨】 为贯彻中央关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精神,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规范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和简单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改革(以下简称认罪认罚、简案快审),进一步推动案件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相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结合《深圳市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深圳市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办理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市刑事简案快审的标准化规程(试行)》的规定和我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

  第二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含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实体上依法从宽处理,在程序上依法从简、从快处理的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按照案件具体情况,分别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从宽处理包括因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直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依法不起诉或宣告免予刑事处罚;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或者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判处缓刑,或者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第三条【简案快审的定义】 简案快审机制,是指对符合本规程规定的轻微或相对简单的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律基本原则、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诉讼程序、缩短办案期限、优化审理方式、提高审判效率的工作机制。案件的适用程序包括速裁程序(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和简易程序(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其中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情形的,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范围】 刑事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被告人书面同意适用本规程的,可以适用本规程:

  (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并认罪的案件;

  (二)被告人不认罪,但经协商后被告人自愿认罪,其供述与其它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条的案件。

  第五条【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四)当事人有缠诉倾向的案件;

  (五)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的;

  (六)可能存在被告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或可能遗漏其他犯罪事实的;

  (七)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假释期间再次故意犯罪的;

  (八)被告人曾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获得从宽处罚后,再次故意犯罪的;

  (九)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而不足以从宽处罚的;

  (十)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第六条【速裁程序适用范围】 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适用法律无争议;

  (三)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四)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其辩护人是作罪轻量刑辩护的;

  (五)被告人对适用速裁程序没有异议的。

  第七条【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除本规程第六条规定的快审案件以外,其他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案件;或者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八条【不适用简案快审程序的范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案快审程序:

  (一)当事人有缠诉闹访倾向的案件;

  (二)审查中有揭发检举线索需要核实的案件;

  (三)需要进行刑事和解、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四)可能存在被告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可能遗漏其他犯罪事实的,或需要补充侦查、重新鉴定、传唤证人出庭的案件;

  (五)有重大社会影响、媒体关注或需要请示、汇报或者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

  (六)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自诉案件,发回重审、再审案件;

  (七)被告人是盲、聋、哑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八)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九)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或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的;

  (十)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

  (十一)被告人不认罪或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或辩护人提出上述意见的案件;

  (十二)其他不宜适用简案快审的情形。

第三章  立案审查、受理

  第九条【案件审查】 本院立案庭工作人员负责对公诉刑事案件进行审查、登记和分案工作。刑事速裁庭不受理应由少年庭、民四庭受理的刑事案件,相关案件适用认罪认罚、简案快审机制的,仍由少年庭、民四庭分别受理。

  经审查决定受理的,应当同时审查是否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简案快审机制的范围和条件。

  第十条【庭前书面审查】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适用本规程受理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应当提前书面审查案卷,核实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及罪名是否与《具结书》、《起诉书》一致,该《具结书》、《起诉书》载明的事实是否与本案证据相符,并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不适用本规程审理的案件,应当及时变更诉讼程序,并告知人民检察院和被告人、辩护人。

  第十一条【案件受理】 对符合本规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不存在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决定受理当日决定适用简案快审程序,按照案件性质,分别加贴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专用标签;如属于认罪认罚案件,应同时加贴认罪认罚标签,将案卷材料单独归类,集中移送刑事速裁庭,同时在诉讼管理系统中给予醒目的特别标注。

  第十二条【材料补正】 负责立案审查的人员如发现移送机关移送的诉讼材料有遗漏,应要求移送机关及时补正。如材料齐备,应在1-2个工作日完成立案及电子录入等工作。

  第十三条【受理期限】 是否适用简案快审程序审理的决定,应当分别按下列期限做出:

  (一)人民检察院在卷宗封面贴有“速裁(+认罪认罚)”或“简易(+认罪认罚)”标签的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当日决定受理并同时做出适用简案快审审理的决定,当日移送刑事速裁庭。

  (二)人民检察院未在卷宗封面贴有“速裁(+认罪认罚)”或“简易(+认罪认罚)”标签,但卷宗里有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建议书的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当日决定受理并同时做出适用简案快审审理的决定,二日内移送刑事速裁庭。

  (三)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按速裁或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本院经审查拟适用简案快审程序审理的,应当在收案后次日征求公诉机关意见,作出决定适用简案快审程序的决定,加贴“速裁”或“简易”专用标签,属于认罪认罚的案件,应加贴认罪认罚标签,二日内移送刑事速裁庭。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和法律帮助】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

  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值班。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人民法院实际工作需要,选任和派驻值班律师到指定场所值班,提供法律帮助。人民法院应当为值班律师提供专门办公区域、办公设施和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工作场所,简化会见程序,保障值班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符合条件的,有权申请法律帮助或法律援助。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均非律师的,也可以通知值班律师提供上述法律帮助。符合指定辩护条件的,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十五条【签署具结书】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人自愿同意适用本规程的,经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在场提供法律帮助后,应当签署《具结书》,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公诉人到场。

  律师对被告人签署的《具结书》无异议的,应当在《具结书》上签章确认。辩护律师有异议的,依照本规程第三十三条处理。

  第十六条【辩护人启动终止认罪认罚】 辩护律师对主要犯罪事实、罪名或量刑建议有异议的,不适用本规程;已经启动本规程的,予以终止。

第四章  审判组织

  第十七条【审判机构】 本院刑事速裁庭受理刑事简案快审程序案件,由五名法官负责审理,每名法官按照1:3的模式配备法官助理。

  第十八条【审判组织】 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原则上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适用速裁程序,由跟案助理当庭进行庭审录音录像,不制作庭审笔录。其中被告人上诉的案件,除由法官助理拷贝庭审录音录像外,还需按照上级法院要求由书记员管理室指派书记员整理出书面的庭审笔录交由法官签字后并装卷备查。

  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以及其他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组成合议庭审判,法庭需指派书记员跟庭记录,当庭制作庭审笔录。

  第十九条【法庭配备】 刑事速裁庭配备专门数字化法庭,专门用于快审案件的集中开庭或远程视频提审,每周四原则上不安排普通刑事案件开庭,为刑事速裁庭集中开庭时间,提押被告人不受人数限制。

第五章 案件审理

第一节  庭前准备程序

  第二十条【庭前送达文书】 跟案法官助理应当在收案后五日内完成《起诉书》副本(包括征求被告人对适用速裁、简易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见)、《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案快审程序决定书》、《适用简案快审程序权利义务告知书》以及《法庭纪律》等文书的送达工作,告知被告人在程序中享有的各项权利,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应告知被告人申请法律帮助的权利,符合应当通知辩护条件的,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可采取电话通知、邮寄《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案件材料等方式进行;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二十一条【通知、制作笔录】 跟案法官助理应当在开庭前通知辩护人递交委托辩护手续、阅卷,告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具体开庭时间、地点,也可以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需在开庭前预制统一规范化庭审笔录。

  第二十二条【案件排期】 为了避免法庭和公诉人冲突,由刑事审判庭内勤统一进行排期,安排开庭;文书、材料送达工作由刑庭送达组统一负责。

  第二十三条【阅卷和拟判】 承办法官应当在开庭前阅卷,核实案件事实和证据,预制判决书。对没有辩护人的案件,要尤其注意审查被告人有无存在从轻、减轻情节甚至应当判处无罪的情况,避免被告人权益受损。对于累犯、惯犯,要尤其注意审查被告人供述有无得到其他证据之印证,防止出现顶包、顶罪之可能。

  第二十四条【判前预备案】 简案快审案件中需要当庭宣判而进行判前预备案的,庭前将拟判决的意见和依据报院、庭领导预备案,当庭宣判结果需与预备案结果一致。庭审中发现新事实、新证据,需改变预备案结果的,不当庭宣判,庭后报院、庭领导重新备案后宣判。

第二节  庭审程序

  第二十五条【审判阶段量刑协商】 在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启动认罪量刑协商的,应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并一般应在开庭前提交《具结书》。经人民法院同意,庭后进行认罪量刑协商的,应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结束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日前提交《具结书》。逾期未提交《具结书》的,视为不能达成一致,人民法院将及时依法裁判。

  人民法院可以在审判阶段主动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知公诉人、被告人、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到指定地点,由辩护律师、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开展量刑协商,被告人、辩护人对适用认罪认罚无意见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不持异议的,由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在《具结书》上签章确认,法院依法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第二十六条【集中开庭模式】 速裁程序案件一般采用集中开庭审理的模式,根据案件类型分批次对被告人进行集中开庭。开庭时,将所有案件的被告人同时传唤到庭,集中核对被告人身份信息,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等名单。开庭审理时,按照案件顺序对各案件分别进行审理,其他案件的被告人可不带出法庭。

  第二十七条【程序简化】 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送达期限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适用简易程序的经询公诉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同意,也可以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不受送达期限、讯问、询问、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可简化庭审程序。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简案快审程序的案件,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第二十八条【重新提出量刑建议】 因被告人认罪认罚态度发生变化,需要重新作出量刑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由出庭公诉人当庭口头提出,并在庭审记录中载明。

第三节  宣判

  第二十九条【宣判和文书】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使用表格式裁判文书。适用其他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当庭宣判,使用令状式、要素式等简化式裁判文书,简化说理,但不能违反文书上网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审理期限】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后十日内审结,不得超过二十日;其他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审结,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第三十一条【量刑】 人民法院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修订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等规定,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人民法院审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在判决中体现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案件在量刑上应当有所区别。

  对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在法定性的幅度内从轻判处刑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确实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三十二条【从宽处理】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案件,对被告人在综合考量全案量刑情节的基础上,在量刑指导意见允许的幅度内,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确定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在此基础上给以一定幅度的从宽处罚,最后调节的结果要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被告人及其亲友已向被害人退赃、退赔,或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由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意见的,可适当加大从宽幅度。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认罪认罚、自首、坦白等相似情节在量刑时应一次性综合予以评判考量确认降低基准刑的幅度,不得重复累加。

第四节  程序终止

  第三十三条【终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形】 除符合本规程第五条的情形以外,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二)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被告人当庭不认罪或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的;

  (四)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新证据,可能影响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定性及量刑的;

  (五)出现其他不宜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终止简案快审程序的情形】除符合本规程第八条的情形以外,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简案快审程序,经庭室负责人审批后,将案卷退回给立案庭,由立案庭重新分配给承办普通刑事案件团队按普通程序办理:

  (一)案件的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简案快审条件的;

  (二)被告人不同意适用简案快审程序的;

  (三)被告人当庭不认罪或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的,被告人或辩护人对指控的主要事实提出异议的;

  (四)被告人与被害人或其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且在一个半月内无法达成的;

  (五)需要进行鉴定,或对自首、立功、累犯、赔偿、犯罪前科等重要情节补充侦查的,在一个半月内无法完成的;

  (六)案件疑难、复杂、敏感,属涉诉上访案件,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或引起媒体、舆论关注的;

  (七)其他不适宜适用简案快审程序的。

  有上述情形的案件因不符合简案快审条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如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仍应继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第五节  检察建议采纳

  第三十五条【认罪认罚采纳检察建议的例外】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具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主要犯罪事实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主要犯罪事实不一致的;

  (五)量刑建议畸轻或畸重,不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或者与同一时期、同一地区、案情相似的案件判决明显不平衡的;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同意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被告人、辩护人仍有异议的,或人民法院认为仍然畸轻或畸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但应在判决中说明理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文书格式】 简案快审案件的文书格式适用中院制定的简案快审文书格式。

  第三十七条【任务考核】 适用简案快审程序的刑事案件另行制订考核标准,不简单以案件数量作为考核依据。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两高三部”《试点办法》、《深圳市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办理规定》的规定处理。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解释】本规程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实施时间】本规程自本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附件二:《认罪认罚具结书》

  附件三:《认罪认罚、简案快审程序告知书》

  附件四:《适用认罪认罚、简案快审程序决定书》

  附件五:《终止适用认罪认罚、简案快审程序决定书》

  附件六:《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

  附件七:《法庭纪律》

  附件八:《庭审笔录》(速裁、简易程序,含认罪认罚)

  附件九:《刑事判决书(速裁程序专用)》

  附件十:《刑事案件认罪认罚、简案快审法官助理工作流程指引》


附件: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简案快审的标准化规程(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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