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涉枪案件的特点有:一是被告人以男性居多。在本院审结的21件涉枪案件中,共涉及36名被告人,其中仅有2名被告人为女性。二是被告人年龄相对集中。被告人年龄在20至30岁的有11名,30至40岁的有15名,40至50岁的有10名。三是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在36名被告人中,小学、初高中学历,且无业的占大多数,而专科、大学本科毕业有6人,大都兼职或专职从事邮寄、运输枪支活动。五是持枪目的主要以买卖为主。在涉枪案件中,接近一半被告人犯买卖枪支罪,13名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6名被告人犯非法邮寄枪支罪。六是枪支流通渠道多为网络平台。此类案件中,50%被告人通过在QQ、微信等以邮寄的方式购得枪支,其他来源为4人代人邮寄,1人通过农场购买,2人帮助他人代为销售枪支零配件,1人生产制造枪支,其余来源不明。七是枪支类型广。案件涉及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17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气枪(106支)、仿真枪(13支)、气枪铅弹(166314发)、火药(1999.19克)、手雷(2枚)等。八是少数被告人涉及其他犯罪活动。除1名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1名被告人袁亚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外,其余没有涉及其他犯罪活动。
此类案件形成的原因有:一是犯罪成本低、获取收益快。大部分被告人是为谋取非法利益而非法贩卖枪支,部分被告人仅需要受雇帮上家转寄给下家即可,虽然风险高,但成本低、收益快,促使被告人滋生犯罪的念头。二是交易渠道新,追踪上游难。随着网络技术和物流行业的发展,被告人现大多通过网上交易购得枪支,枪支源头难查找,卖家难寻,且无法确定其为第几手卖家,同时物流行业处于发展阶段,机制不尽完善,易产生对运送货物检查不严等疏漏,被告人只需稍加掩饰,便能运送枪支,使得枪支交易更为便捷和隐秘。三是立法规制有缺失,管制非法枪支交易的力度不够。我国现行法律对作为交易渠道的网络平台、物流运输者的义务缺乏统一的、可具体适用的规定,不能从根源上管控住住非法枪支的途径。四是枪支认定标准仍是舆论关注的重点。近年来,枪支认定标准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热点,涉枪案件不断引发舆情,现行枪支认定与社会公众的普通认知有一定差距,个别被告人及家属对此不了解、不认同,不断进行信访投诉,引发舆情持续关注。
涉枪案件建议:一是加强对枪支管理的普法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电视、报纸、新媒体等新闻媒介进行普法教育,通过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等形式 向社会公众普及涉枪政策法规,逐步 提高社会公众的守法意识。二是加强对快递物流行业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快递物流行业的邮件包裹查验制度,进一步落实快递、物流公司从业人员岗位责任,争取截断枪支等违法物品的网络售卖流通渠道。三是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控制。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对即时通讯软件以及交易平台进行监控,及时查控QQ群、微信群、论坛等平台,进一步建立网络实名制度,以便验明涉枪等其他违法活动买卖双方的真实身份,一旦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可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四是加大惩处力度,从源头上控制涉枪支违法活动。在涉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重点查清涉案枪支、弹药等的来源,严厉查处对制枪窝点、贩卖平台,加大惩处力度,提高违法犯罪成本,从源头上杜绝涉枪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