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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孕妇优生选择权医疗纠纷案件频发应予重视

信息提供日期 : 2018-05-22 17:36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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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孕妇优生选择权医疗纠纷案件频发应予重视

近年来,宝安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时发现,医院在孕妇产检未告知或未检测出胎儿患严重疾病、侵犯孕妇优生选择权的案件(简称“优生权案件”)频发,据统计,2013年至今共审结9件,2016年至今审结5件,在全面放开二孩的今天,此类案件可能激增,应引起重视。

优生权案件的特点有:一是时间跨度大。孕妇从怀孕、到医院建册、产检、患儿出生、患儿治疗、起诉的时间约1年至7年不等,以3年为主。同时,优生权案件审理周期约为10个月至2年不等。二是鉴定次数多。优生权案件涉及患儿病情、损害结果、医疗行为对损害结果过错参与度等进行鉴定,且存在当事人不满鉴定结果而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据统计,9件案件中,组织1次鉴定的4件,2次以上鉴定的5件。三是精神损害诉求多。优生权案件中,婴儿所患疾病伴随终生,给婴儿及其父母带来巨大精神痛苦,原告均索要精神损害赔偿金。四是原告情绪普遍激动。案件受理后,原告将“希望”寄托至法院,原告(尤其是母亲)悲恸欲绝且情绪激动,法官及助理需花费大量精力抚平当事人情绪,再开展调查工作。

然而,优生权案件往往审理难,原因在于:一是优生权侵权标准缺失。此类案件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或“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两个案由立案,主要适用侵权责任法,也即原告需就“患儿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举证,但患儿的损害结果从怀孕之日即产生,而非医疗行为所致,且原告的诉求并非“医疗行为导致婴儿患病”,而是“医疗行为导致婴儿‘错误出生’”,因此,以普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显然不合理。经统计,优生权案件鉴定结论中的医疗过错参与度或因果关系参与度在0-90%间浮动,比例差别较大。二是精神损害标准不统一。优生权案件均含有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赋予当事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但未对精神赔偿的标准、方式等作进一步规定,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均“酌定”,数额差异较大,经统计,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以10万元为主,在8万56万间浮动。三是医学专业性极强。优生权案件所涉疾病多为唐氏综合症、地中海贫血、先天性心脏病、四肢不健全等非常见疾病,且证据多为医学检测报告、彩超图等,专业性极强,而法官对医学专业知识掌握少,案件事实查明难。

为进一步规范产检制度,保护孕妇优生选择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宝安法院建议:

一是完善相关司法解释。立法部门在广泛调研、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后,应当就优生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等进行明确,厘清优生选择权的范围,明确医疗过失/过错与医疗风险的区分、精神损害赔偿参考因素等均作细化规定。

二是探索重疾预警技术。医疗机构、卫计部门等应当积极探索产检重大疾病自动预警技术,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先进医学检测技术,在唐氏、地贫等常见重大疾病检测项目中增设自动标识或提醒注意等技术,引起医护人员及病人注意。

三是建立检测规范化流程。不难看出,产检依赖于医护人员的人工解读,因此,当在病人过多、医院少医护人员少的医患供需矛盾下,极易忽视病变。因此,医疗机构可建立检测工作标准化流程,借鉴“双签名”制度,由两名工作人员在检测报告签名,提高检测规范性和真实性。

四是探索精神鉴定制度。优生权案件均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但目前精神损害的判断因人而异,极易产生“类案不同判”现象。此外,随着案件类型多样化、矛盾纠纷复杂化,精神损害赔偿成为侵权责任承担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群众重要的司法需求,因此,鉴定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应积极探索精神鉴定制度,对精神鉴定受案范围、鉴定测评技术、鉴定标准和程序、与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比例等进行全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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