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活动损害国家外汇安全
应当引起重视
2015年至2017年,宝安法院审结非法买卖外汇、非法支票贴现、骗购外汇等“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案件32件,判处被告人54人,所涉非法买卖外汇总金额人民币3.52亿元(不含港币、美金等外币),涉非法贴现支票总金额人民币3.04亿元。被告人通过“地下钱庄”等非法经营手段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损害国家外汇安全,应当引起重视。
“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案件(简称“此类案件”)呈以下特点:一是非法目的“合法化”。被告人购买空壳公司、经营商行等方式为掩护,提供外币兑换、承兑汇票等非法业务。二是利润空间大。此类案件利润高、犯罪活动较隐蔽,以(2017)粤0306刑初849号案件为例,被告人平常经营商行,兑换港币业务收取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二不等手续费。三是兑换港币为主。2015-2017年审结的此类案件中,被告人非法兑换港币、港币兑换人民币的案件21件,占比65.6%。四是作案手段相似。此类案件中,被告人在境内外均开立多个账户,并存入足额款项。当客户有兑换需求时,将资金转入境内(境外)指定账户,被告人再从境外(境内)账户转账或支付现金,并收取一定手续费,而客户也因此规避汇率、赚取差价。五是亲友团伙式作案。此类犯罪之所以隐蔽,是因为被告人不仅处于相同利益链条,更因彼此的“亲朋好友”关系。以(2017)粤0306刑初461号为例,两名被告人曾为夫妻关系,其3名子女、双方的亲朋好友等以“介绍客户”等多种形式参与非法兑换外汇业务。
地下钱庄猖獗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利益驱使。近年来,国民对货币需求更加多元,但我国外汇管制较严格,跨境携带外币限额、手续繁琐、成本高,而地下钱庄等场所有较大资金池,手续灵活,手续费相对较低,满足“来钱快、费用低”利润需求。二是难以监管。被告人设境内外资金池,开通多个境内外账户及网络转账功能,中介与客户通过电话、QQ、面对面等沟通方式引导客户存/取/转款,难以识别非法兑换外币等行为,绕开银行监管。三是“洗白”功能。地下钱庄俗称地下银行,资金充足,链条完整,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立足全国,地下钱庄主要从事非法借贷拆借、非法高利转贷、非法买卖外汇、非法典当、私募基金、洗钱等业务。不难发现,地下钱庄将非法所得通过产业链条,转化为合法收入,即“洗白”。
为有效打击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活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宝安法院建议:
(一)建立联合监管机制。一是建立外汇管理局、公安局、税务局、司法机关等联合监管、查处、办案机制,适当增加相关执法部门(如外汇管理局)执法权限,增加其对企业、个人等账户查询权限。二是银行、证券机构等建立大数据联合监控平台,行为人在不同银行开立的账户、款项流动均接入统一数据平台,设置相应预警机制,避免银行间“信息闭塞”导致监控不到位。
(二)推动外汇管制改革。针对国内外形势,适当放宽外汇管制,如对外出旅游行为适当放宽携带外币数额。此外,针对本外币兑换手续复杂、程序繁琐、手续费高昂等问题,推行外汇兑换等金融活动简化改革,减少群众负担。
(三)建立外汇信用体系。企业、个人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施加行政处罚外,应当计入不良信用记录,根据情节严重性延长信用登记时间,限制其从事一定的金融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