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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犯罪损害创新生态应当引起重视

信息提供日期 : 2017-12-29 10:31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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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犯罪损害创新生态

应当引起重视

  宝安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发现,企业技术工作人员在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易诱发知识产权犯罪(以下简称"此类案件"),侵犯权利人合法权益,损害创新生态,应当引起重视。

  此类案件呈以下特点:被告人文化程度高。被告人多为企业技术/科研人员,受过高等教育。被害人为高科技企业。被害人投入大量人、财、物,经长期市场运营后,为大众所喜爱,其技术成果易成为犯罪"便车",腾讯、华为公司等本土企业为常见的被害人。团伙共同犯罪。被告人设立独立公司并销售犯罪产品,该公司下设分为研发、市场等部门,形成研、产、销犯罪链条。犯罪手段多为"复制"。软件著作权是此类犯罪"重灾区",被告人获取并破译源代码,复制、修改源代码后包装成"新软件"推入市场。

  此类案件发生的原因有: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计算机软件犯罪案件在数额、手段等犯罪情节上均参照普通著作权作品,然而,软件作品有其独特性,其市场价值远非"按件计量"可以衡量。二是入罪标准高。复制代码所需的成本低至几分钱,售价远低于市场价,这种"薄利多销"盈利模式使得众多侵权行为无法入罪。三是违法成本低。根据现行刑法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最低刑为"拘役"或单处罚金,最高刑为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在入罪标准高的背景下,如此低的量刑标准更无法形成威慑。四是研发成本高。科研过程艰辛、成本高,但"盗版"等方式成本低,诱发犯罪活动。五是法治意识淡薄。部分技术研发人员受利益驱使铤而走险,法律意识淡薄。

  为减少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知识产权犯罪,维护万众创新良好生态,宝安法院建议:

  一是完善计算机软件保护规则。完善计算机软件立法,计算机软件特点建立或完善代码、数据等计算机软件作品专门保护规则,降低入罪标准,加大犯罪处罚力度。

  二是完善成果转化保护举措。科创部门、软件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协会等管理机构,提升科研人员福利待遇,减少其为利所惑等情况。建立成果转化申报鼓励机制,鼓励采用"边转化边申报"模式,并给予申报补助。加强检测技术研发,全面升级泄露、篡改代码的检测手段,提高技术应对能力。技术公司管理层应强化技术保密意识,加强对员工的遵纪守法意识的教育工作。

  三是健全知产专家取、论证制度。公证、鉴定等部门可健全知产案件专家取证、论证制度,满足群众维权需求。此类案件数量多、较专业,传统侦查手段、审查方式难以查明案件事实,建立计算机软件专家库,协助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协助司法机关论证犯罪链条,提升法律综合治理能力。

  四是完善高等院校普法体系。高等院校课程提高法律课程比重,构建符合专业特色的法制教育体系,提高大学生的法治素养,培育未来科研人员遵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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