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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证据引发“维权难”“审理难”应当引起关注

信息提供日期 : 2017-12-29 09:20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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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证据引发“维权难”“审理难”

应当引起关注

今年1-9月,宝安法院受理涉电子证据的民商事案件约325件,其中,涉微信证据案件约229件,占比达70.5%,随着微信社交日益普及,微信证据逐渐成为电子证据主要类型之一,引发“维权难”“审理难”,亟待引起重视。

涉微信证据民商事案件(简称“此类案件”)普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身份认定难。微信登录存在QQ、手机号等多种方式,登录名并非“实名”,难以核实主体身份。二是内容证明力小。微信证据是片段式、互动式、可编辑的,证明力较小,无法独立反映案件真相,需要借助其他证据辅助佐证。三是证据提取难。微信往来的文件或图片的存储有短暂时效,过期将被自动清理且无法恢复,清理后难以提取证据。四是事实核查难。以转账为例,转账时只有交易双方的昵称、金额、“朋友确认以收钱”等字样,交易信息难以核实。

为妥善审理涉微信证据案件,完善电子证据规则,维护辖区群众微信社交安全,宝安法院建议:

一是构建“人号统一”实名通信环境。严格落实微信用户实名制,构建“一对一”实名通信环境,从源头上规避“人号不一”风险。为此,网络监管部门要加大通信类软件上线监管力度,上架前检测实名登录技术,上架后强化运营监管。

二是健全微信证据公证、鉴定规则。目前电子证据公证以网页等单向、固定的电子资料为主,而微信证据的公证相对较少。微信证据证明力不足、而公证则补正证明力,二者的互补将带动群众公证需求。此外,此类案件的鉴定申请可能增长,应当提前关注。因此,公证和鉴定部门可加大对微信证据的研究力度,研发新电子证据的固定技术,进一步健全微信类等电子证据的公证、鉴定规则。

三是完善电子交易往来技术保障。微信等运营服务商应提供“文件”暂存申请、大额交易强制备注、显著风险提示、“转账用户双实名”等技术服务及保障,建立“一户一档”用户管理制度,实现微信用户往来记录的存储、备查、提取等功能。

三是加大风险防范普法宣传教育。司法、宣传等部门应以群众需求导向,构建常态化、制度化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提高群众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培育群众法律思维,提升群众法治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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