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法院建立重点案件判前备案制度
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
近日,宝安法院出台了《重点案件判前备案办法》,建立重点案件判前备案制度,要求合议庭或独任庭在重点诉讼案件裁判文书印制前将裁判文书提交院庭领导备案,以便掌握审判态势、统一法律适用、履行监督职责,进一步强化对审判权的监督和制约,确保审判权依法、公正运行。该项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明确备案范围。部分拟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职务犯罪案件等重大敏感的刑事案件以及涉案标的2000万元以上、涉案人员50人以上等重点民商事案件在判前应向主管院领导报备,拟对被告人判处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或暂予监外执行等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以及数量达20件以上的系列案件、一方当事人达20人以上等民商事案件在判前应向庭室负责人报备。
二是规范备案程序。重点案件应在法律文书签发后打印前报请备案,刑事案件直接报主管院领导备案,民商事案件先报庭室负责人备案后再报主管院领导备案。备案人对于报备的裁判文书,将按照已备后退还、建议复议、提交主审法官会议、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委会讨论等方式分别处理。
三是规定责任追究。备案人可向合议庭或独任庭了解案件情况,查阅卷宗材料,并对备案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和通报。未经备案的法律文书不得交付印制,也不得上传到审判业务综合管理系统。承办法官若未按照规定备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法官办案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