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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法院积极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

信息提供日期 : 2017-04-06 14:44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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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法院积极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

 

2月24日上午,宝安区举行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启动仪式,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梁增昌,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张志彪,院党组书记、院长马文权,区检察院检察长詹先见,区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陈佑明、专职副书记马明,区公安分局政委曹华雄,区司法局局长曾令云等参加了该仪式,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艳红代表宝安法院作表态发言。宝安法院将积极贯彻落实区委政法委的工作部署,按照《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等文件的要求,全面推进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

一是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情形。具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认罪认罚协商且被告人同意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被告人是精神病人、盲聋哑人或当事人存在缠诉倾向、辩护人持有异议等不宜适用情形的案件,不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二是建立认罪认罚协商制度。公安、检察、法院可针对被告人不认罪但承认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不认罪也不承认犯罪事实但辩护人要求启动认罪认罚程序的案件,可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案件罪名、犯罪事实、适用程序及量刑意见进行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后由被告人自愿签署具结书,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三是快速审理认罪认罚案件。法院在审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可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通过集中开庭、视频庭审等简便方式进行简化审理,实行当庭宣判制度并在判决中体现从宽处罚。送达期限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四是明确终止适用认罪认罚情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在发现被告人或其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对案件定性提出异议或出现影响案件定罪量刑新证据等情形后,应当依法终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五是依法规范法律帮助形式。公安、检察、法院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但没有辩护人的案件,应当及时告知其享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及时通知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并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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