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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法院出台《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程序指引》助力胜诉群众惩治“老赖”

信息提供日期 : 2016-11-03 16:04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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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法院台《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程序指引》助力胜诉群众惩治“老赖”

近日,为进一步加大惩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以下简称拒执罪)的工作力度,宝安法院了出台《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程序指引》,助力胜诉当事人依法运用法律武器惩治“老赖”。2016年至今,宝安法院共审结拒执罪自诉案件5件,既有效帮助胜诉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也大大震慑了“老赖”拒不执行的行为。

一是完善移送侦查与自诉的衔接。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侦查涉嫌拒执罪的执行案件,并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向申请执行人通报。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时,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自诉。

二是提供自诉立案支持。在执行过程中强调相关案件证据材料的收集和固定,在申请执行人自行控告或提起自诉时,及时向其提供查阅、复制执行案卷材料的便利,并按照要求提供执行情况说明。

三是协助补充调取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构成拒执罪的,应告知自诉人补充证据,并根据自诉人提供的相关线索或材料及时调取案件证据材料。

四是实行信息共享机制。在拒执罪案件审理期间,原执行案件依法继续执行,执行部门和审理部门之间应相互移送、通报和解协议、执行担保、履行完毕等材料与信息。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控制拒执案件被告人的,亦应及时向审理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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