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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亲子关系纠纷案件陡增应当引起重视

信息提供日期 : 2016-10-19 10:46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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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亲子关系纠纷案件陡增应当引起重视

今年以来,随着“全面二孩”政策正式放开,涉及确认亲子关系纠纷案件随之增多,2016年1-9月,宝安法院共受理此类案件17件,比去年同期增长约5倍。

此类案件主要呈现“四多一难”的特点:一是“依附性”案由为多。目前,涉亲子关系确认案件的裁判标准和立案案由等事宜均未统一,往往“镶嵌”在“抚养权纠纷”或“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里,案由不独立,依附于其他案由。二是出生证信息“虚假登记”为多。确认亲子关系案件的被告大部分是原告亲生父母,因躲避“计划生育”等需要,父母一般有数个孩子,在生育原告时,其出生证上的父母信息需要“虚构”或者“挂名”在其他亲朋好友下。三是当事人在上半年立案的为多。“全面二孩”政策放开导致的当事人集中立案外,还有入学、入户、户口迁移等因素的影响。另外,还有去年年底《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实施,办法要求,当事人需变更父母亲信息的,应提交法院确认亲子关系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了当事人集中在上半年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或变更亲子关系。四是审结速度较快、当事人服判息诉为多。此类案件一般不存在送达难问题,双方当事人一般均愿意放弃举证期、答辩期等法定期限,能较好保持理性、顺畅的沟通,判决送达后一般不会上诉。五是证据标准不一、快速审理难。在诉讼中,此类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往往只是其他行政行为的前置要件,证明标准与其他案件不同,此类案件的证据标准不明确,法院无法快速识别和审理,甚至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目前,确认亲子关系案件存在诉讼主体不明确、诉讼证据要求不统一等诸多问题,为有效减少此类案件发生,宝安法院建议:

一是设立明确、独立的案由。单纯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往往是变更医学出生证明、入学、入户等行政事宜的前置工作,设立独立的、明确的案由,方便法院迅速识别此类案件,并导入特定快速审理通道,较短的审理期限更符合当事人实际权益。此类案件双方当事人一般能较好配合法院工作,也愿意缩短或放弃举证期等法定期限,与其他案件有较大区别,因此也不适宜按照抚养权等案件审理程序进行审理。

二是统一诉讼证据证明标准。出生证明所载信息不足以证明原告和出生证明载明的婴儿为同一人,部分原告甚至无户口、或户籍系统无记载原告头像等信息,为进一步确认亲子关系,诉讼证据还应包括:DNA鉴定报告,原告现时足印与其出生时足印比对鉴定、产妇指印鉴定、新生儿与生母指纹比对一直的鉴定结论等有效文书。

三是规范医疗机构信息核验行为。医疗机构在对孕妇产妇产检、分娩、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等环节上进一步认真、谨慎核查相关信息,完善病人系统信息登记,减少“挂名”、“虚构”亲子关系等现象发生。卫生和计生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就此类问题组织考察,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信息核验行为制定具体标准,敦促医疗机构信息核验规范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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