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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法院召开2016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大会

信息提供日期 : 2016-07-28 09:47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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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下侵犯名誉权案件逐年增长

亟待引起重视

近年来,随着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技术的日益广泛应用,由于网络社会建设不完善、网络法律体系不成熟、网民认识不到位等原因,互联网逐渐成为侵害名誉权的重灾区,由此引发的侵犯名誉权案件日益增长。2012年至2016年,宝安法院审理侵犯网络名誉权案件共198件,其中2012年5件、2013年8件、2014年22件、2015年45件、2016年1-11月56件,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的态势,并呈各种特性相互交织的特点,亟待引起重视。

当前,涉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侵权主体呈多样性和特定性相互交织的特点。利用网络侵害名誉权的责任主体多数是撰写、转载、编辑、发表侵权言论的单位、个人、媒体等多样化的网络用户,以及网络信息通道服务提供者、网络信息平台提供者和内容服务提供者等特定的网络服务提供主体。二是侵权方式呈便捷性与多样性相互交织的特点。在网络上发布侵权信息不受时空限制,可通过博客、微信、群聊平台、电子邮件等多种新媒体方式,以明显的侮辱、谩骂、虚构、诽谤性文字、图像、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大大增加了侵权信息的迅捷传播和受害人的维权难度。三是侵权行为呈隐蔽性与匿名性相互交织的特点。网络用户在网络上发表、转发信息或聊天时,往往通过匿名的方式随意揭露他人隐私、辱骂他人或发表不实言论,这种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和匿名性助长了一些网络用户随意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四是侵权后果呈扩大性与持久性相互交织的特点。利用网络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损害后果因网络传播的快捷性和便利性,容易导致侵权信息在极短时间内为多数人知晓。未能核实信息真伪的网民在侵权信息扩散后往往对被害人作出错误的评价或行为,持续影响被害人的正常生活。

为有效遏制涉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多发的趋势,法院建议:一是进一步完善网络立法。及时调整、细化《侵权责任法》、《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保护网络名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加强网络名誉权的司法保护力度,进一步拓宽保护途径,全面保护网络环境下的个人名誉权。二是加强对网民的教育和引导。组织网管部门开展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对部分频发侵权言论的新媒体平台进行治理整顿,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建立网络言论“黑名单”制度,逐步完善实时监测机制,引导网民提高文明发表网络言论的自觉性,自觉保护他人名誉权。三是强化媒体平台对网络治理的引领作用。严格规范新闻媒体及其延伸的网站、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的运营管理,落实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提示的网络义务,提升规范网络言论、治理网络秩序的力度,并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对涉嫌侵权的言论进行监控,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四是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载体,结合典型案例广泛宣传保护个人名誉的相关法律知识和国家政策营造良好的网络法治环境。总结宣传一批依法有效保护名誉权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推动形成保护网络名誉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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