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消费者维权意识进一步加强,网络打假案件比例呈逐年增长趋势。2013年至2016年5月,网络打假案件呈现突发式增长态势,亟待引起重视。
宝安法院受理的网络打假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纠纷案由比较单一。网络打假案件以“买卖合同纠纷”案由为主,消费者在第三方电商平台或者商家自营网站购物,由于网店商品难以验明真假,收货后发现商品为赝品的情况较多,从而产生纠纷。二是同一原告成批出现。网络打假案件的原告(即“打假人”)一般针对多家网店、某一集团下各分销商网店、同一商家的不同网店等进行“购物取证”,使用相似的起诉状模板,批量诉至法院,以减少交通费等诉讼成本。三是打假人职业化。宝安法院职业打假人名单比较固定,主要有任某某、李某某、阮某某等11人,其中阮某某、李某、麦某某等主要是网络打假案件的原告。数年来,上述人员均作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向宝安法院递交诉状,诉状内容较为相似,起诉手法比较熟练,他们的角色逐渐从“消费者”演变成“职业打假人”。四是打假手法专业。打假人先是购买产品,再鉴定该产品为赝品,再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订)第55条为由起诉,打假套路明显,手法比较专业。五是撤诉率较高。据统计,网络打假案件多以“原告未按时出庭”为由的撤诉,打假人往往仅需凭借“法院受理通知书”作为依据与被告商谈,一般都能“私了”;再者,原告撤诉成本较低,仅需承担已垫付的诉讼费(25元至数百元为主)。
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减少诉讼资源浪费,宝安法院建议:
一是加大行政机关惩处力度。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场秩序的维护者,也是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人,加大对市场“制假售假”行为的查处力度,减少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监督市场的生产、销售违法行为并及时整顿。同时,将“网店”列为重点排查对象,提高网店的风险意识,加大惩处力度,提高网店的违法成本。
二是强化电商平台审查职责。“网店”开办成本低、流程简单,基本只要会打字、有网银即可成为网店店主,网店准入门槛过低导致了店主资质参差不齐,大量次品涌入网上市场,因此,淘宝、天猫等第三方电商平台应当承担相应审核责任,适当加大对店主资质、产品质量的审核,减少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是完善群众举报投诉机制。目前,我国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平台主要是“12315”热线和电商平台内设的投诉客服,电话接听不及时、投诉处理不够快、处理效力不足等使其广受诟病,群众举报机制过于单一无法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职业打假人正是利用这一漏洞,以“打假”之名,谋取一己私利。同时,群众举报投诉机制要与行政机关查处工作形成对接,既增强了行政机关执法针对性,又提高了投诉处理效率,节约了司法机关的诉讼资源。
四是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是因个人或家庭需要而购买商品的人,与职业打假人有本质区别,然而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使职业打假人以“消费者”名义打假,并谋取暴利,滥用诉讼权浪费司法资源。健全有关职业打假人相关规定,明确职业打假人群体定位、内涵和外延,权利和职责等,能有效规制打假行为,防止滥打假、恶意打假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