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法院于2013年7月在家事审判中首次引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迄今已受理家事案件当事人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共25件,依法发出5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尚未出现相关人员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有效保护了遭受家庭暴力伤害或面临家庭暴力威胁的当事人。
一是共构人身安保体系。与公安机关会签了《关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执行办法》,出台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实施细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将加害人的事后惩罚变成了受害人的事前保护。
二是建立协助执行机制。与公安机关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协助执行工作机制,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公安机关,并根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来确定具体的执行机关。对于应由法院强制执行而受害人选择报警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先行处理,法院亦应要求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后及时处理。
三是联合采取干预措施。协助公安机关及时采取临时干预措施,依法处置被申请人正在实施的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并按照法定程序完成询问、拍照、验伤等调查取证工作。推动民政部门建立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场所,并与妇联、社工建立家事案件联合回访帮抚制度,为有需求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是完善相应惩戒措施。对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除了公安机关已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以外,还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行为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