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某些恶意诉讼者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异化诉讼功能,恶意提起诉讼,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现象呈增多趋势。
这类案件有以下几大特点:一是以欺诈手段谋取非法利益。例如宝安法院受理的一件案件,恶意诉讼者故意不签工资单及劳动合同,并谎称要办理信用卡,要求企业在高于自己实发工资的证明上加盖公章。后恶意诉讼者被企业辞退,即以此份证明为依据,要求企业支付其赔偿金人民币54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企业支付其人民币10万余元。此类案件,恶意诉讼者往往早有准备,利用了企业的管理漏洞,导致企业“有苦说不出”,很难全案胜诉。二是在一定期限内连续提起多次诉讼。例如,2011年7月至2015年8月,某恶意诉讼者至少在8家企业工作过, 其作为原告共提起8件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及8件执行案件,被告均为其工作过的不同企业。这类恶意诉讼者在寻找工作时往往别有用心,专门到那些人事管理不规范的企业求职,并利用这种不规范,制造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离职后以企业为被告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三是“维权”手段极端。有些恶意诉讼者为了满足自己的不合理要求,采取擅自停工、怠工或与其他员工一起拥堵管理层办公室、厂门等行为,严重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有些恶意诉讼者采取静坐、到当地政府部门哄闹等手段来要求解决问题,影响了政府正常的办公秩序。恶意诉讼者采取不合法的手段维权,容易导致突发公共事件,破坏了社会和谐。
发生此类案件的原因在于:一是法律规定有待完善。法律上迄今并没有明确使用“恶意诉讼”的概念,导致实践中,如何界定、惩处恶意诉讼,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难以对权益受侵害的企业提供充分的、有效的法律救济。二是对恶意诉讼者难以有效惩戒。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恶意诉讼的制裁仅有民诉法中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及恶意诉讼者败诉后承担诉讼费,并没有规定恶意诉讼者的民事侵权责任,刑事责任更是无从谈起。这对恶意诉讼者难以形成有效惩戒。三是诉讼成本较低。这类案件恶意诉讼者不需要缴纳诉讼费用,而通过诉讼获取的赔偿却较高,特别是在要求二倍工资差额的情况下,会出现“干一年赚两年”的可能性,一些恶意诉讼者以恶意诉讼的形式博取高额的非法利益。四是企业劳动争议法律风险意识缺乏。一些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存在着不签订劳动合同、现金支付工资、面试过程中没有保障劳动者知情权、滥用试用期权利等现象,为恶意诉讼者提起恶意诉讼提供了条件。
宝安法院建议:一是加强法律宣传,促进企业规范用工。司法和人力资源等部门要通过对企业的指导,引导企业完善和规范用工制度和薪酬制度,提高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合法性和科学性。二是建立诚信档案,防范恶意诉讼者恶意诉讼。设立恶意诉讼“黑名单”,将不诚信行为频发、情节严重的员工列入“黑名单”,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进行曝光,通过社会监督的力量规范恶意诉讼者的行为。三是加强法规学习,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在不断提高自身法律意识的同时,严格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合规经营。四是加大惩处力度,营造诚信诉讼环境。司法部门一旦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恶意诉讼,就应当果断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打击恶意诉讼者的侥幸心理,营造诚信的诉讼环境。有些律师在利益的驱动下刻意对此类案件进行风险代理,从而收取高额的代理费。对于律师参与的这类案件,法院应及时向司法局反映,司法局应根据情节轻重通过警告、罚款及吊销执照的方式,对律师进行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