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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存在四大问题影响民事审判效率亟待引起重视

信息提供日期 : 2015-12-16 15:45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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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以来,宝安法院受理的司法鉴定案件总数已超过3000件,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约占同期民商事案件总数的10%以上。经调研发现,现行的司法鉴定工作存在费用高、时间长、监督缺位等问题,既影响了民商事案件审判效率的提升,也加重了诉讼当事人的讼累,亟待引起重视。

司法鉴定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鉴定费用偏高。《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仅明确规定了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等三大类司法鉴定项目的收费标准,对三大类司法鉴定以外的项目规定不清晰,导致各鉴定机构收费较为混乱且普遍偏高。通常一次鉴定收费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且一般为先收费后鉴定,既给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特别是遭受人身损害的当事人维权造成阻碍,也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和谐解决。二是耗费时间过长。虽然《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一般鉴定、疑难鉴定和补充材料鉴定等期限作了严格的限制,但在实践中,大部分的司法鉴定事时间耗费仍然过长,从法院寄交委托材料至形成鉴定结论的鉴定周期通常需要几个月,案件久拖不决,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三是监管机制不完善。在实践中,受鉴定机构良莠不齐、鉴定市场监管混乱、惩治措施落实不力等因素的影响,一些鉴定机构为了谋取更高经济利益,在没有明确委托的情况下进行超范围的鉴定或乱鉴定,严重丧失了司法鉴定机构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操守。四是鉴定人出庭作证率极低。经统计,近三年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案件仅占委托鉴定案件总数的1%。鉴定人出庭作证率极低,导致部分鉴定结论涉及的关键问题无法及时得到澄清,给法院采信案件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增添了额外的困难,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宝安法院建议:一是严格执行司法鉴定期限。严格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关于鉴定期限的规定,并完善超期鉴定的处理机制,对超过鉴定期限仍未完成鉴定工作的,要依法追究鉴定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二是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尽快出台除三大 类司法鉴定以外的其他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全面规范鉴定机构的收费行为,合理降低鉴定费用,并建立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依法惩处鉴定机构多收费、乱收费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取消该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资格。三是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监管机制。以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为主导,统一建立司法鉴定信息公开机制,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并方便当事人通过司法公开渠道进行查询;定时公开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的相关信息,将鉴定机构的受委托范围等信息置于阳光之下,提高鉴定意见的公允性和专业性;建立鉴定机构负面清单制度,对涉嫌违规鉴定、超越职权鉴定等负面信息的鉴定机构列入黑名单并及时曝光。四是建立健全鉴定人出庭保障机制。联合公安、司法局等部门依法建立健全鉴定人人身安全保障机制,免除鉴定人出庭的后顾之忧;参照鉴定人所在地或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因公出差的差旅费标准,进一步确立鉴定人出庭补贴等费用的计算标准;依法对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行为进行限定,进一步明确鉴定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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