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安法院在审理全市首起撤销监护权案件中,首次引入未成年人民事观护制度,最终促成该起案件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并帮助涉案未成年人获得了深圳市共享阳光公益基金等社会组织的救助。该项制度既有利于承办法官充分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需求,也有利于促使当事人达成旨在维护未成人根本利益的解决方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是广泛选聘社会观护员。出台《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社会观护工作规程》,与民政局、司法局、妇联等有关部门协调联动,从对未成年人心理机制较为了解、善于沟通技巧和调查方法、具有法律或社会工作相关工作经历的人员当中,选聘专业人士担任社会观护员。
二是依法展开庭前调查。社会观护员在事先征求当事人的同意后,依法启动社会观护工作,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实地访谈和深入调查,听取涉案未成年人的意见,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试并制作专业的《心理评估报告》和《心理疏导方案》,最终形成《社会观护报告》。
三是积极参加庭中举证。根据庭审的实际需要,法官安排社会观护员在庭上宣读《心理评估报告》和《社会观护报告》,充分陈述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必要时可引导社会观护员参与调解案件,提供专业意见,促成达成协议。
四是定期开展庭后回访。在相关案件结案后,社会观护员定期回访涉案家庭,观护未成年人的庭后生活情况,将回访记录存入档案卷宗,并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