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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法院完善律师调解员制度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新机制改革

信息提供日期 : 2015-11-18 17:23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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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宝安法院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新机制改革过程中,不断完善律师调解员制度,积极发挥律师的专业特长,把纠纷消除在萌芽、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诉前,为群众解决纠纷建立一条全新的司法服务途径。该院的主要做法是:

一是严格选任律师调解员。与深圳市律师协会开展深度合作,由深圳市律师协会选任热心公益、有志于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且从业8年以上、具有丰富法律执业经验和良好沟通能力,无不良记录的资深律师担任律师调解员,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新机制改革工作。建立律师调解员名册制度,将选任人员进行造册登记,并印制律师调解员名录,发放至相应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新机制窗口或平台,方便当事人了解律师调解员从业经历和相关特长,方便当事人选择多元化纠纷解决新机制。

二是完善律师调解员工作程序。建立了律师调解员QQ群、微信群,当事人将案件诉至法院,并表示愿意接受律师调解后,法院将案件情况在QQ群、微信群公布,有闲暇时间,热衷于矛盾调解的律师可以在QQ群、微信群表明自己参与调解的意愿,由法院为当事人指定律师调解员。律师作为专业法律服务者,不仅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而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斡旋谈判技巧,在参与调解过程中,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分析案件具体情况,帮助当事人作出理性选择,使纠纷尽快得到圆满解决。案件调解成功后,宝安法院则向律师调解员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发出 《感谢信》,以激励律师继续发挥其专业知识促成纠纷化解。

三是完善律师调解员参与调解的相关规则。拓宽律师调解领域,规定律师调解员参与调解的案件包括民商事纠纷、行政纠纷、执行及涉诉信访纠纷。规定律师在参与调解中需要遵守的规则,要求律师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公正地进行调解,并保持客观、中立,不得偏袒任何一方,不得对纠纷结果作出承诺;要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调解或者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意愿,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志强迫其接受调解;要遵守保密义务,未经一方当事人许可,调解员不得将单方会谈中获悉的一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披露给对方,不得将调解案件的情况向社会公开;明确规定不允许律师调解员在参与调解后又在就同一纠纷或者相关纠纷进行的诉讼程序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对违规调解、借机拉案源的律师予以惩戒,充分发挥律师作为第三方调解员,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新机制改革中的建设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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