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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法院积极尝试将歇业停产企业引入破产程序有效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

信息提供日期 : 2015-10-28 16:31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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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以来,宝安法院积极贯彻新《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探索尝试将歇业停产企业引入破产程序,形成化解劳资纠纷的新模式,保障当事人权益获得公平处分,有效维护市场秩序稳定。截至目前,将歇业停产企业引入破产程序依法进行处理已取得明显效果,有效维护了当事人正当权益。

一是学习吃透相关法律精神,公平保障债权人利益。在新《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出台后,组织执行审判团队学习吃透相关法律精神,严格贯彻在债权平等原则下“先来先得”的执行原则,明确相关案件的处理思路,保障各方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严格掌握破产申请原则,防止随意扩大适用范围。严格把握歇业停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申请原则,以适格当事人的申请为启动条件,相关司法人员不得对被执行人是否符合破产条件进行预判,更不得在没有当事人申请的情形下直接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处理。

三是有效行使司法释明权,帮助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对歇业停产企业的涉案财产依法拍卖处理后,全面披露被执行人受法院查控的全部财产和申请人的全部债权,并及时行使司法释明权,向当事人解释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及后续程序,帮助当事人自主判断当前形势,合理采取诉讼策略。

四是加大组织协调力度,确保案件平稳过渡。积极履行司法职能,加强与街道办等基层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力度,相互配合帮助当事人适当调整心理预期,尽量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案件发生初期,确保歇业停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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