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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交犯罪呈年轻化、国际化等特点亟需引起关注

信息提供日期 : 2015-10-22 18:45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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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络的快速发展和智能手机的广泛普及,不法分子利用QQ、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软件或平台(以下简称社交软件)实施强奸、抢劫、诈骗、盗窃、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现象逐渐增多。该类犯罪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犯罪主体年轻化、专业化与团体化。网络社交犯罪主体多数网络技术水平较高,善于攻击、侵入或破坏社交软件的安全系统。现多为团伙作案,团体化特征十分明显。二是犯罪手段隐秘化。网络社交多为匿名和化名。犯罪分子主要通过程序、数据等“无形”电子技术操作实施远程犯罪,具有较强的隐秘性。三是被害人多为涉世不深的女性。被害人多为涉世不深的大、中学校学生,以女性为主。部分中年女性因家庭、婚姻或心理等原因,“单刀赴会”面见网友,也极易成为犯罪分子的施害对象。四是犯罪行为国际化趋势明显。互联网的全球性普及以及各国对网络犯罪的司法标准不统一,使网络犯罪管制易出现真空地带,促进了网络社交犯罪的国际化。

该类犯罪频发的原因在于:一是犯罪成本低,查处难度大。只要一部智能手机、一个QQ号等就可以虚假身份搭讪陌生人,且作案后还可一键删除相关信息资料而难以追查。二是部分社交软件存在安全漏洞。部分社交软件本身存在一定的安全缺陷,如微信软件在隐私设置中事先默认用户同意“允许陌生人查看十张照片”,容易造成用户信息的泄露。三是被害人防范意识低。多数被害人缺乏防范意识,喜占小便宜,易轻信陌生人,与陌生网友见面时不查证对方身份,受害后因怕名誉受损还不敢报警,导致犯罪分子有恃无恐。四是部分法律概念模糊。我国刑法第285-287条仅规定了“计算机犯罪”及相关法律概念,难以有效覆盖网络犯罪的内涵和外延,导致部分网络社交犯罪的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五是刑事处罚相对较轻。刑法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量刑幅度相对较轻,难以对犯罪分子形成有效的威慑。

法院建议:一是完善法律规定,加大刑法打击力度。合理界定“网络犯罪”的内涵和外延;降低部分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拓宽惩治过失犯罪与单位犯罪的范围;增加刑罚种类,提高“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并增设财产刑和资格刑,依法禁止某些罪犯在一定期限内从事与网络信息相关的工作或活动。二是改进网络监管机制,规范软件运营管理。参考社会征信系统,督促网络运营商建立网络社交用户“黑名单”制度并进行动态监测;运营商定期保存社交平台的信息资料,并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及时移送涉及违法犯罪的聊天资料;推行网络社交实名制,梳理网络社交信息来源、传播渠道,进行分级分类规制,明确相应主体的监管责任。三是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宣传,增强网民防范意识。运营商应实时监控网络交友环境,设置温馨提示,提醒用户谨慎交友、加强信息防护;重点加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家长、学校及社区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引导其健康上网。四是引导网络道德风气,建立非法信息过滤机制。定期发布网络调查评估报告,并充分发挥网络舆论的道德监督功能,营造良好的网络社交道德风气;在开发社交软件时添加识别、过滤等安全机制,并在软件运营过程中严格把好网络社交信息入口,建立健全社交信息过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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