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资讯 > 重要通知

司法救助工作存在三大问题亟待进一步改进

信息提供日期 : 2015-04-08 10:18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字体:

2013年至今,宝安法院共受理申请司法救助的案件100余件,发放司法救助资金总额达200余万元,有效解决困难群众的燃眉之急,取得良好的工作效果。但经调研发现,司法救助工作仍存在以下问题亟待进一步改进:一是司法救助资金有限,人均救助资金偏低。100余件案件中,共有近90件获得司法救助,人均救助资金为2万元左右,约为深圳市2013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6倍,远低于36个月工资总额的国家司法救助最高标准。由于司法救助资金有限,申请救助的群众较多,导致一些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无法得到救助,还有部分当事人获得的救助资金相对偏低,影响救助效果。二是救助标准较为模糊,难以科学界定救助对象。相关法律对发放司法救助金的依据和标准等事项的规定较为模糊,部分条款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有效界定救助对象,如当事人“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认定标准难以统一;经办人员缺乏有效核查当事人收入情况的手段,难以准确认定当事人的困难情况;司法救助的额度确定缺乏客观标准,导致救助资金的发放存在随意性较大等问题。三是审批环节过多复杂,难以体现司法救助的及时性。实践中,部分法院对司法救助的内部审批程序不尽相同,还存在有待进一步改进的地方,如申请流程复杂、审批环节过多、审批时间过长等问题,难以体现司法救助的及时性。

宝安法院建议:一是加快推动司法救助的立法工作。制定专门的国家司法救助法律,统筹司法救助工作;积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出台司法救助的实施细则,规范司法救助程序,扩大司法救助范围,提高司法救助标准;扩大司法救助方式,将发放司法救助金与法律援助、社工援助、心理疏导等社会救助方式相结合,增强救助效果。二是积极拓宽司法救助的资金来源。推动各级政府设立司法救助专项基金,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依法接受社会捐款,并引入现代公益基金的先进管理机制,变政府管理为政府监管与社会化运作相结合,逐步实现司法救助专项基金的社会化运作;完善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工作衔接,协调有关部门将未纳入司法救助范围或在获得司法救助后仍面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纳入社会救助的范围。三是进一步明确司法救助的发放标准。综合权衡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居民年度平均收入等一般情况和当事人的身体状况、就业能力、家庭人口等特殊情况,进一步细化当事人“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具体的司法救助发放标准,以物价涨幅等因素为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引入社会第三方评估机制,调查分析司法救助金的发放对不同收入当事人的生活影响程度,适时调整救助政策。四是完善司法救助的发放程序。建立司法救助网络申请与审批平台,统一管理司法救助工作的申请、受理、登记、审批、发放等事项,并以大数据的形式保存相关记录以备查验,推动司法救助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强化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部门的主动告知义务,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时,应书面告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有权提出救助申请;减少司法救助的内部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期限,并建立健全先行救助工作机制,针对亟需医疗救治等特殊情况的当事人,先行垫付一部分救助资金,再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