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刑事诉讼法增设的强制医疗程序于2013年1月正式实施以来,截至2015年3月,宝安法院共受理强制医疗案件11件11人,其中2013-2015年分别受理了2、8和1件,依法不负刑责的精神病人犯罪案件频繁发生,凸显预防和控制精神病人违法犯罪工作有待进一步改进。该类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犯罪主体的外来性特征显著,全为外来精神病人。涉嫌犯罪的精神病人均是非深圳户籍人员,80%以上来自广西、贵州、四川、湖南等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地方,其中青壮年和无业、待业人员占了绝大部分,皆因跟随外出打工的亲属前往深圳共同工作、生活。二是侵害行为的暴力性特征突出,造成人员死伤案件增多。据统计,在上述11起案件中,共有10起案件涉及精神病人的暴力侵害行为,其中涉及绑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极具人身攻击性的案件8件,占该类案件总数的72.73%,共造成5人死亡、10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三是涉案类型的多样性逐步凸显,出现一些较为新型的犯罪案件。精神病人犯罪案件逐渐呈现多样化特征,除传统的暴力犯罪行为外,也逐渐出现涉嫌强制猥亵妇女、拐骗儿童、妨害公务等较为新型的犯罪案件,如涉案精神病人刘某在病发时,先后对两名被害妇女实施强制猥亵、侮辱等行为等。四是受害目标的随机性特征明显,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精神病人在病发时难以辨认和控制自身行为,往往见到凶器就拿、见物就损、见人就打,其攻击行为毫无目的性,任何人员都有可能成为其侵害的目标,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安全。如涉案精神病人石某在吃饭时突然发病,手持一把弹簧刀随机攻击多名群众,致使1人死亡、1人重伤和2人轻伤。
该类案件多发的原因在于:一是治疗成本较高,消极监护问题突出。由于精神病的治疗费用较高,康复周期较长,患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再加上部分家属存在一定的思想顾虑,不愿让别人知晓家中存在精神病人的事实,对政府部门的督促工作也存在不同程度的抵触情绪,难免出现消极监护或疏于监管,甚至故意促使、纵容精神病人失控走漏等问题。二是存在社会歧视和偏见,容易引发精神病人暴力倾向。一些民众由于精神卫生知识相对匮乏,未能尊重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对精神病人突发暴力攻击的可能性认识不足,在日常生活中常对精神病人进行带有歧视性质的侮辱、戏弄,容易引发精神病人的暴力倾向,导致其发病行凶。三是社会防治管理体系不完善,存在外来精神病人漏管、失管等隐患。我国精神病人防治管理体系已逐步建立,但也存在机制运作不畅、人员能力不高、经费相对不足等问题,难以满足现实工作的需求,如监护工作过于依赖监护人,基层组织及精神病人所在单位的帮扶作用不明显;未能将外来精神病人纳入本地治疗体系,大量的外来精神病人存在漏管、失管等隐患,给社会治安带来极大隐患。四是现有法律规定缺乏操作性,强制医疗措施有待完善。现行法律对涉案精神病人的诊疗程序规定较为宽疏,如送医诊疗的主体责任不清,多由公安机关办理送医手续,近亲属、所在单位等其他负有义务的主体怠于履行职责;“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规定不够明确,容易出现执法主体错位问题,由医疗机构采取的“保护性医疗措施”代替应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等。
宝安法院建议:一是强化精神卫生服务,从源头上防治精神病人发病问题。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让每个精神病人都能被收治、治得起、治得住,减少精神病人无序流入社会的风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依法将重性精神病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并将符合条件的患者家庭纳入低保,适时提供生活救助,减轻患者家庭经济负担;鼓励有条件的基层社区卫生机构成立日间康复机构,提供心理干预、家庭随访、免费供药等服务以帮助精神病人康复。二是加快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出台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保护性医疗措施”、“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和强制医疗场所管理等法定措施的适用程序和适用标准,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权责,增强强制医疗程序的可操作性。三是强化部门协作,健全外来精神病人联动管治体系。实行外来精神病人医疗费用减免政策,逐步将外来精神病人纳入本地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强化部门工作联动,协作公安、民政、卫生、基层社区等单位有效掌握外来精神病人、疑似患有精神障碍疾病的流浪乞讨者等流动性较强人群的动态,落实好救助和治疗专项经费及日常监护工作,促使精神病人有序流动。四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民众正确应对精神卫生问题。通过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技术和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广泛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引导民众正确认识、理性对待精神病人;重点加强精神病人家属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教育力度,强化自我保护意识,掌握科学的防范方法,并积极做好劝导、督促工作,协助家属把有发病前兆的精神病人及时送医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