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以来,宝安法院受理各类物业服务纠纷400余件,其中涉及城中村成立物业服务公司开展自治管理引发的物业纠纷47件,暴露出城中村物业管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物业公司多由业主委员会等自治性组织成立,尚未具备相应的物业服务资质。为城中村提供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一般是业主委员会等自治性组织为了实现自治管理的需要而自行组织成立,并不对外经营服务,也未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依法申报物业服务资质,依法不能提供物业服务。二是物业服务委托程序不规范,未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该类物业管理公司未与业主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详细的约定,在未签订任何服务合同的情况下直接开展物业服务,并通过公告、通知等方式告知业主服务价格。三是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与运行随意性大,未严格履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城中村的业主委员会一般由全体业主通过“一栋楼一票”的方式,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从而成立业主委员会,其成立程序未严格履行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方式也不符合建筑面积和业主人数达到“双过半数”的要求。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包括:一是城中村管理区域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城中村即为城中村,多由传统的自然村演变而来,与商品房物业管理区域不同,其缺乏统一规划,建筑布局散乱,缺乏相对封闭的区域,再加上加建违建较多,居住情况复杂,组织开展物业管理存在较多困难。二是法律法规缺乏有针对性的规定。目前的法律法规主要针对商品房小区的物业管理,但对城中村的物业管理缺乏相应的规范。城中村在开展自治管理中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自行组建物业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等行为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三是相关部门监督指导不够到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予以监督、指导和协调,但实践中相关部门对城中村的物业管理,特别是对其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缺少有效的约束和规范。
宝安法院建议:一是推进关于城中村物业管理的相关立法,对其物业管理委托和业主委员会运作进行专门规范。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明确城中村物业管理的委托主体、委托形式以及责任承担等相关内容,明确城中村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对城中村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范围进行专门性的规定,保障城中村业主规范行使权利。二是严格落实物业管理规范,加强对城中村物业管理的监督检查。强化对城中村组织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审查,引导物业管理企业依法申报相应的物业服务资质,主动接受国家机关的监督。加大对业主委员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其严格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超出其职责范围损害广大业主的权利。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违规提供物业服务的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推动城中村自治管理依法有序开展。三是加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对城中村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开展有针对性的引导教育。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属地街道、社区居委会积极深入社区开展广泛的物业管理宣传,在提高广大业主的依法自治意识的同时,引导业主正确认知并积极行使业主权利。强化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制教育,推动业主委员会成员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正确处理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