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底广东省法院与省政府金融办联合发布《关于融资担保公司为诉讼当事人申请保全提供担保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来,融资担保公司为诉讼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案件数量急剧增加。融资担保公司参与当事人申请保全,虽有利于诉讼保全的实现,但因担保主体的担保力、担保程序的规范化等方面存在不足,导致此类案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难以预判,增加了诉讼保全的风险性。融资担保公司属于企业法人,其担保能力与其经营发展状况密切相关,存在因经营状况恶化难以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融资担保公司在案件诉讼期间的经营动态引起法院的极大关注和担忧。二是担保标的的合规性审查困难,损害了司法审查的公信力。按照《意见》规定,担保公司在单个案件提供的信用担保的标的金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40%,并且为诉讼当事人申请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的所有案件的在保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0倍。但事实上提供保全担保只是其经营业务的一小部分,其他相关担保情况往往由担保公司单方提供,对此,法院难以全面掌握和审查。三是担保行为的规范化存在欠缺,影响了担保的效力和及时性。文件格式不规范,融资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格式各异,有的缺少授权委托,有些担保内容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担保期限不合理,担保函载明担保期间未覆盖整个诉讼程序。另外,还存在融资担保公司在没有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形。
宝安法院建议:一是建设金融担保公司提供诉讼保全担保的综合评价机制,保证行业规范和《意见》落到实处。在将提供保全担保的融资担保公司纳入名册范围的基础上,建设综合信用评级机制,实施动态管理。金融监管机构将掌握的企业信用情况和担保行为及时在评价系统发布,必要时组织信用评级机构对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进行级别区分,以利于法院对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作出评估。二是强化金融担保公司提供诉讼保全担保案件的对接协调力度,保证及时全面掌握担保信息。以现有信息共享平台为基础,及时更新诉讼保全申请信息,推动各级法院之间关于金融担保公司提供诉讼保全担保的信息互通。法院应尽快对接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担保业务查询系统,实现联网查询,使法院能够快速查询到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动态和诉讼保全担保情况。三是强化对金融担保公司的行业监管,保证提供诉讼保全担保行为的规范化运作。指导融资担保公司就诉讼保全担保行为规范使用担保文书,统一格式要求、规范表述内容。条件具备的,可以探索将融资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函引入电脑系统生成模式,就担保条件和在保金额(包括商业担保在内)进行系统编程,并将该系统纳入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统一管理,以防范违规担保的情形发生。四是加大对诉讼保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风险防范意识。充分利用诉讼引导和法制宣传的途径,向诉讼当事人和广大市民深入介绍诉讼保全的法律规范和办理程序,提高全社会对诉讼保全法律行为的认识水平;金融监管部门监督指导金融担保企业在提供诉讼保全担保时,应向担保申请人充分告知风险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并严厉打击欺骗、隐瞒申请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