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发展迅猛的KTV行业在丰富群众精神生活的同时,也存在擅自使用他人音像作品从事商业营利活动等违法现象,这严重侵犯了相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据统计,2014年1-7月宝安法院受理KTV侵权案件同比增长超过440%,已成为侵犯知识产权的重灾区,亟待引起重视。该类案件的主要特征有:一是诉讼主体单一,涉案金额较大。原告均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被告全为KTV经营者,甚至有部分KTV经营者在败诉承担责任后仍未停止侵权行为,导致其多次成为被告;此外,该类案件涉案金额较大,在诉讼中,虽然原告针对每首MTV仅主张1-1.5万的赔偿额,但被告通常使用涉嫌侵权的MTV多达几十首,往往被诉要求支付20-35万元不等的赔偿款项。二是诉讼方式专业化,诉求集中。音著协作为专门维护著作权人权益的集体组织,打击盗版侵权行为的经验较为丰富,通常采用公证调查取证、全权委托律师维权的专业化方式进行,其诉求集中在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侵权损失费及其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方面。三是案件调解难度大,被告败诉率高。在案件中,音著协均未明确授权律师有调解或接受调解的权利,且希望通过诉讼促使KTV与其一揽子解决超过案件范围的版权授权使用问题,但被告只愿对个案侵权作出赔偿,双方很难达成和解协议,案件调解难度大。
该类案件多发的原因有:一是KTV经营者版权意识较为薄弱。长期以来,多数KTV经营者受“免费午餐”惯性思维的影响,缺乏版权维护及付费获得许可的意识,对缴纳使用费的规定置若罔闻,引发大量侵权纠纷。二是著作权使用费的收取主体难以确定。在当前实践中,著作权使用费的收取方式主要是KTV经营者等使用者首先向音著协支付相关费用,再由音著协向权利人分配使用费,但音著协目前所获授权的音像著作权仅约为大陆歌曲曲库的1/3,港澳台及外国音像作品仍未被纳入音著协的授权范围,即使使用者愿意依法缴纳著作权使用费,但难以确定权利主体而难以获得相关权益,因而仍可能面临诉讼风险。三是著作权使用费的收取标准不够明确。按照有关法律, KTV经营者的著作权使用收费标准为12元/包房*天,并可根据不同情况适当调整,但实践中仍存在不同地区的调整标准不明确、无客人的房间应否付费无定论等问题,使得著作权使用费的收取也容易引发更多争议。
宝安法院建议:一是强化行业指导,建立健全音像作品使用集体协商制度。成立KTV行业自治协会,引导和促成KTV行业自治协会与音著协及其他音像作品著作权人进行集体谈判、协商,由该协会统一支付版权费用,协会下各成员集体获得相关音像作品的使用授权。二是加强检查执法,加大打击KTV侵权行为力度。将KTV经营者是否存在侵犯音像作品著作权行为作为行政执法的经常性检查内容,重点纠治屡查屡犯、明知故犯等违法行为,必要时吊销其营业执照,从源头上遏制、减少侵权行为。三是加大法治宣传,增强KTV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定期向KTV经营者进行法治宣传,提高KTV经营者知法守法、尊重版权的法治意识,并对主动缴纳版权使用费的KTV经营者进行表彰,营造维护版权市场健康发展、推动KTV行业规范经营的良好氛围。四是完善法律法规,建立音像作品著作权的强制授权制度。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细化著作权使用费的收取标准,并建立音像作品著作权的强制授权制度,允许KTV经营者在缴纳一定的合理费用后,依法获得港澳台及外国音像作品的使用权,形成KTV经营者合法经营的“避风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