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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小额贷款公司案件逐年递增亟需引起重视

信息提供日期 : 2014-07-07 10:29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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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三年来,宝安法院受理涉小额贷款公司案件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该类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借款合同关于利息和管理费用的收取标准约定过高,规避限制性法律规定目的明显。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既约定了利息、罚息和复利等利息费用,又约定了管理费、手续费等其他费用,且其计算方式和收取标准也不合理,如管理费每个月都按借款本金的全额为计算基数而不是逐月降低计算基数等,实际上就是为了规避国家关于借款利息不得超出银行同期同类四倍贷款利率的限制性规定。二是借款期限较短,多数采用保证人担保方式。借款人高息借款通常是为了解决燃眉之急,小额贷款资金流转快的特点决定了其借款期限较短,通常不超过六个月甚至只有几天,且贷款担保的要求宽松,多数案件在未对保证人的财务状况作详细核查的情况下直接采用保证人的担保方式,容易引发担保合同纠纷。三是合同签订不规范,容易产生纠纷。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均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空白的合同文本交由中介方代为促成借款合同的订立,部分借款合同条款包括贷款人名称等为手写条款,借款合同约定仲裁而担保合同未约定仲裁致使纠纷解决方式不一致等,既容易产生纠纷,也增加了解决纠纷的经济成本。

    该类案件多发的原因在于:一是小额贷款公司法律意识不强,内部管理不规范。主要表现在部分人员片面追求利润,忽略贷款实际风险;贷款经办人员风险意识欠缺,内部审查管理不够细致;贷款合同版本不规范,合同条款随意性较大,部分担保合同选择与借款合同不一致的纠纷解决方式,使得保证人有机会拖延时间、推卸责任等。二是小额贷款公司运营成本较高,盈利压力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来自于借贷,资金成本高,且借款人违约风险大,必须派专人跟进每个借款人的财产状况,有时还要上门催收,风险控制成本较高,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盈利压力较大,故寻求种种“打擦边球”的方式规避借款利息不得超出银行同期同类四倍贷款利率的限制性法律规定。三是借款人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实践中借款人因资金紧张,出现“借新款还旧款”的现象,从而被迫接受高额利息及违约金。部分借款人通过中间人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基于对中间人的信任,指定中间人帐户为收款账户,甚至指定不认识的人作收款人,导致借款下落不明,引发更多的纠纷矛盾。

    宝安法院建议:一是统一借款合同格式,严格执行风险提示制度。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流程,统一规范借款合同文本格式和内容,要求对涉及贷款人名称、收款帐户或纠纷解决方式等根本性条款只能采用打印文体。严格执行风险告知和提示制度,及时告知借款人指定其他帐号收款可能存在较大风险。二是完善内部管理,强化资信审查。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在放款前加强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查和担保财产的核查,严格控制信用担保方式,尽量采用财产担保方式,有效降低风险控制成本。三是统一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的纠纷解决方式,明确送达地址变更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关于解决纠纷方式的条款,统一选择仲裁裁决或起诉等解决方式。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人、担保人的送达地址,并要求该送达地址变更时应及时告知,否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是规范行业管理收费标准,统一案件裁决尺度。行业协会应积极协助、推动监管部门开展调研,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的利息及其他管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利用特区立法权限出台相关法律,统一规定仲裁裁决与司法判决的裁决尺度,明确借款期限内贷款利息及其他费用叠加不应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息的四倍,进一步规定借款期限外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叠加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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