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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不完善影响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亟待引起重视

信息提供日期 : 2014-07-04 10:56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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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保护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民事制度。宝安法院经对近几年涉及未成年人监护权纠纷的案件进行分析,发现现有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以下不足:一是监护主体的规定较为粗疏。虽然法律规定了范围较广的监护主体,但其规定内容与实际情况仍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如祖辈因自身年纪大、疾病缠身、能力有限等因素以致无力监护;独生子女居多使得兄、姐等人担任监护人的可能性大大减少;其他亲戚朋友因各种现实原因而不愿充当监护人或监护能力有限;若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或居(村)委会担任监护人,也存在无专门经费和人员而难以保证的情况;民政部门更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无法直接介入担任监护主体。二是监护职责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尽管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照顾其生活、管理其财产、代理其诉讼等六大职责,但上述规定内容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情形,可操作性不强。且监护职责的实现过多依赖于监护人的自觉履行,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遭受监护人故意侵害或监护人无力监护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面临较多困难。三是对监护人的监督制度流于形式。现行的相关法律尚未制定对监护人的监督机制,既没有明确具体的监督主体和监督标准,也没有辅以具体的监督程序和惩戒措施,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遭受监护人故意侵害时难以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四是指定监护的规定模糊不清。我国法律已规定了指定监护制度,但因其内容模糊不清,容易出现以下问题:同时负有监护义务的多个相关单位和组织,因职责不清而相互推诿扯皮或相互作为但意见不统一,损害未成年人的利益;指定监护作为监护权纠纷的前置程序,影响了效率的发挥,不利于争议的解决;申请撤销指定监护的主体指向不够明确,容易产生更多的争议等。

    宝安法院建议:一是完善监护法律规定。健全监护事务内容,重点规范未成年人财产的经营管理,并设立定期报告制度,在结束监护时将相关财产清算报告及财产及时返还或移交给受益人。明确指定监护内容,规范监护人任职资格,从正反两个方面、精神和物质两个领域进行考察,做好选任监护人工作。二是建立健全监护监督人制度。经由当地的民政部门许可,从有完全行为能力而未担任监护人的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当地的居(村)委会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社会公信力的社会义工等人员中选定一人担任监护监督人,定期了解未成年人监护信息并及时反馈至民政部门,提供合理建议以帮助提高监护质量。三是监护监督措施具体化。进一步明确监护监督措施,在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监护能力不足或意图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民政部门应主动介入、积极干预,在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下,有权采取警告、训诫、具结悔过、申请临时保护、请求拘留或扣押财产等强制性措施,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增设遗嘱监护方式。参照域外立法经验,设置遗嘱监护方式,允许未成年人的父母通过遗嘱、公证等形式,将其监护权限委托、转交给有监护能力的其他人员或组织行使,并明确遗嘱监护的效力,在多种监护形式并存的情况下,遗嘱监护具有优先的法律效力。五是建立国家监护制度。明确授予民政部门负有专门监管监护事务的工作职能,在监护人难以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委派专业人员对监护人进行辅导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必要时引入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或直接购买社会服务,并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承担国家监护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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